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 16 名,所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74,618,5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400,010,000股的
份数为 202,449,17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400,010,000股的 50.6110 %。其中中小
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
外的其他股东) 1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6,698,49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并由董事长李泽湘先生主持。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
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固
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发布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
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经与会人员审议和表决,同意 202,449,17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6,698,4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
具体内容详见发布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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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经与会人员审议和表决,同意 202,449,176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6,698,4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最新修订和更新情
况,结合《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为规范运作,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体系,公
司拟对相关制度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发布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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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经与会人员审议和表决,同意 202,449,176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6,698,4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
具体内容详见发布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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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经与会人员审议和表决,同意 202,449,17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6,698,4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
具体内容详见发布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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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经与会人员审议和表决,同意 48,608,47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0,803,1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5 %。
关联股东固高(香港)有限公司、固丰(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固瀚管理
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固赢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
固盛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固云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吴宏、吕恕、吴曦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胡云云律师、陈臻宇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