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峰电子: 铜峰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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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安徽 铜
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草案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
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
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 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或安排。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机制,增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
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
  经过认真审阅本激励计划,我们认为本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
促进公司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趋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并将本激励计
划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制定<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计划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每股收益、归母净利润增长率、成本
费用占收入比重。具体考核目标的设置充分考虑了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状况、
公司发展规划以及公司历史业绩,具有合理性和前瞻性。上述考核指标能反映公
司业绩水平成长性、股东回报和企业经营状况,能为公司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
象。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个人绩效考核体系,
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
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担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根据其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
计结果确定是否解除限售。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考核指标的设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环境以及未来的
发展规划等因素,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
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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