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微智能: 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3-1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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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1339       证券简称:智微智能             公告编号:2023-088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11 月 15 日(星期三)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 年 11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 :30,
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76,145,2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0.696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76,145,2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0.696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
总股份总数的 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2)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5名,董事袁烨女士、独立董事温安
林先生因公务请假;本次股东大会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
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
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6,14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6,14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子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
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176,14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子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
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176,14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总表决情况:同意176,14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总表决情况:同意176,14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总表决情况:同意176,14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总表决情况:同意176,14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总表决情况:同意176,14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总表决情况:同意176,14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
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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