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37 证券简称:兴瑞科技 公告编号:2023-090
债券代码:127090 债券简称:兴瑞转债
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1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部分制
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制度修订概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规范公司运作,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等相关制度进行了修订。其中《公
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四项
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后的各项制度全文详见公司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相关内容。
二、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30 日经中国证券 第三条 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30 日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人民币普通股 4,600 万股,于 2018 年 9 月 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交易所上市。
删除 第十五条中“公司的股份全部由股东认
购。公司股东、认购的股份数及认股比例如
下”,及表格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采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
“可转债”)的方式募集资金,可转债持有人
在转股期内自由或通过触发转股条款转股,
将按照约定的转股价格转换为公司上市交易
的股票。转股产生的注册资本增加,公司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定期办理注册资本增加事
宜。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10%的担保; 产 10%的担保;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的担保。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 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通过网络参加股东大会的应该使用 股东通过网络参加股东大会的应该使用
证券交易系统或者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互联网 证券交易系统或者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股东身份的确认及投票规则 投票系统投票,股东身份的确认及投票规则
依照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依照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 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
的意见及理由。 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变更。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
(一)董事会应依据本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程序为:
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与股东是
否有关联关系,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 (一)董事会应依据本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与股东是
(二)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否有关联关系,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
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书面
通知关联股东。如该股东无异议,其应申请 (二)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回避并书面答复董事会。如该股东有异议, 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书面
应当书面回复董事会及监事会,有关事项是 通知关联股东。如该股东无异议,其应申请
否构成关联交易由监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之 回避并书面答复董事会。如该股东有异议,
前做出决定。 应当书面回复董事会及监事会,有关事项是
否构成关联交易由监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之
(三)未得到董事会通知,而关联股东认为
前做出决定。
应当回避的,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
东、董事、监事也有权向监事会提出关联股 (三)未得到董事会通知,而关联股东认为
东回避申请,由监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 应当回避的,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
决定。 东、董事、监事也有权向监事会提出关联股
东回避申请,由监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
(四)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
决定。
决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章
程的规定表决。 (四)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
决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 股东按本章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
程的规定表决。
行回避的,有关该关联事项的表决无效,重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
新表决。
行回避的,有关该关联事项的表决无效,重
新表决。
第九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第九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对或弃权。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的除外。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八条 公司建立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第九十八条 公司建立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制度,即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 制度,即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
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 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
决进行单独计票。单独计票表决结果根据公 决进行单独计票。单独计票表决结果根据公
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及时公开披露。公司将 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及时公开披露。公司将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
易所的相关要求严格实施中小投资者单独计 求严格实施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制度。
票制度。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
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
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
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传真、 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 邮件、传真、
电子邮件、短信、电子数据交换等可以有形 电子邮件、短信、电子数据交换等可以有形
地表现所在内容的数据 电文形式;通知期限
地表现所在内容的数据电文形式;通知期限
为:不得晚于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前 3 日通
为:不得晚于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前 3 日通
知或送达。
知或送达。
但是,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就特别紧
急事项所召开的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时限
可不受上款限制。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
略和投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战略和投资委员会、环境、社会及治理(ESG)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
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
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新增本条后,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顺延。
新增以下内容,作为本章程的第一百三十五
条:
第一百三十五条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
括:
(一)关注研究公司 ESG 领域的法律、法规
及政策,对公司环境保护、社会责任、规范
治理等工作方向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制定和更新公司 ESG 管理的战
略规划、管理结构、制度和实施细则等,并
向董事会汇报;
(三)识别和监督对公司或其他利益相关方
具有重大影响的 ESG 相关风险和机遇,指导
管理层对 ESG 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
措施;
(四)指导监督检查公司环境、社会责任及
公司治理工作的实施,评估公司总体 ESG 绩
效并提出相应建议;
(五)审议公司对外披露的 ESG 相关报告及
其他与 ESG 相关的重大事项;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设四名独立董事。公司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设四名独立董事。公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 司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
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且应当符合以下条
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件:
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并确保有足够的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间和精力履行其职责。独立董事不得在上市
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
职务。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信等不良记录;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及其直系亲属; 条件。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不得由下列人员
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形的人员;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其配偶、父母、子女;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
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
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
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 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 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
选举决定。 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
权利。
第一百四十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一般职权外, 第一百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 确意见;
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 (二)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
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 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
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 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所;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除上述一般职权外,独立董事还具有以下特
别职权: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集投票权。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
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况予以披露。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
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行使第二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
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述公司 第一百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述公司
重大事项发表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 重大事项发表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
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理由的 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理由的
独立意见: 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四)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
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五)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
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 (五)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
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 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
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 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
效措施回收欠款; 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
措施回收欠款;
(六)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自律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或中国证监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七)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
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 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
件: 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
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 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
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 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
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 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
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 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
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 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
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 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
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 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 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10 年。
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
.....
(六)公司根据需要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
(六)公司根据需要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 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
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 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一百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 第一百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
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括以 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
下内容: 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
投票情况;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
做的工作;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
定的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四)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该办法
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
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
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况;
等。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
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
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第一百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 第一百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
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 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
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 独立董事连续 2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
独立董事出现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不得 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
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 出现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
董事职责的,董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予以 董事的情形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撤换。 的,董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
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 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
事项予以披露。 事项予以披露。
第一百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 第一百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
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 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
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 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
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 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
会中独立董事人数低于本章程规定的最低要 会中独立董事人数低于本章程规定的最低要
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 求或独立董事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该独立
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
缺额后生效。
删除第一百五十一条的第八条中“,以及上
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出、邮寄、电话、传真或公告 知,以专人送出、邮寄、电话、邮件、传真
形式进行。 或公告形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出、邮寄、电话、传真或公告 知,以专人送出、邮寄、电话、邮件、传真
形式进行。 或公告形式进行。
注:除上表所列条款修订外,因部分条款序号修改后,其他条款序号以及条文中所引用的序
号也相应作了修改。
特此公告。
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