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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泰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康达股会字【2023】第 0642 号
致:银泰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银泰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
(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20 年修订)》《银泰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
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
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
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法律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
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银泰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
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
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1 月 14 日(星期二)下午 14 时 30 分在北京市朝
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北塔 30 层会议室召开,由刘钦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1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1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027,423,103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013%。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3 年 11 月 7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3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47,707,6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81%。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47,739,2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法律意见书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含视频通讯方式)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
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
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
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
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本项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072,952,652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45,561,149 股。
刘钦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071,818,661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44,427,158 股。
汪仁建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068,875,611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41,484,108 股。
王水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074,701,548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47,310,045 股。
欧新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068,114,148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40,722,645 股。
张于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071,594,503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44,203,000 股。
张肖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项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073,089,112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45,697,609 股。
张达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074,683,387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47,291,884 股。
闫庆悦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074,683,386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47,291,883 股。
刘洪渭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项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074,749,587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47,358,084 股。
张莺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070,568,614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43,177,111 股。
刘卫民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1,074,912,1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97%;反对 218,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7,520,6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
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21%;反对 21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1,074,970,0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851%;反对 160,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7,578,5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
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34%;反对 16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1,074,912,1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97%;反对 218,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7,520,6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
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21%;反对 21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1,074,246,9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178%;反对 883,8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82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6,855,4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
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487%;反对 883,8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5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
中小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银泰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李 冲
经办律师:王晓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