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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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致: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上海)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
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3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
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议案》。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3 年 10 月 27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公告了《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
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和《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内容包括:股东大
会类型和届次,股东大会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
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
议登记方法等。
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10 月 27 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材料,披露了相
关议案的详细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山区赤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元宝山产业园赤峰瑞阳化工有限公司行政楼四楼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11月14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
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股份类别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A股 600610 中毅达 2023年11月3日 —
B股 900906 中毅达B 2023年11月8日 2023年11月3日
(二)会议出席情况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包括代理人)共计39人(共代表39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6,952,6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28%。其中A股股东35名,持有46,439,062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349%;B股股东4名,持有513,60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9%。
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包
括代理人)3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6,952,6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3828%。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或网络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网络方式列席本次会议。本所律师现场参加会议方
式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
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
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
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关授权期限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会议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实际
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上述议案
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
计票、监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
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一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弃权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股)
A股股东 45,867,100 566,462 5,500
《关于延长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股东大会决
B股股东 513,300 300 0
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
期限的议案》
合计 46,380,400 566,762 5,5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
票情况
关联股东信达证券-兴业银行-信达兴融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2.6亿股
股份,持股比例24.27%)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
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奇元
经办律师:
张诗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