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组成,建立、完善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
定科学、有效的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薪酬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薪酬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负
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薪酬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
集人。
第四条 提名、薪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
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薪酬委员会委员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委员会委员在独
立董事委员中提名,董事会委任。主任委员负责主持提名、薪酬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薪酬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任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规定增补新的委员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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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成就;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薪酬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提名、薪酬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提名、薪酬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有关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
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提名、薪酬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
和任职期限,形成决定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薪酬委员会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薪酬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内部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寻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
(五)召集提名、薪酬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
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前一个月至二个月,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的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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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提名、薪酬委员会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事项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业绩考评体系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 提名、薪酬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提名、薪酬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
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
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薪酬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
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在董事长、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时,
应当召开提名、薪酬委员会临时会议。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薪酬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薪酬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
取现场会议、通讯表决等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薪酬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
决权。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薪酬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薪酬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薪酬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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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二十条 提名、薪酬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提名、薪酬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
系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人数时,应当
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就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
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并适时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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