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路桥: 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程(2023.11修订)

证券之星 2023-11-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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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结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重庆路桥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拟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
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中选举,并报请
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规程第三条、第四条、第
五条规定补足人数。
            第三章 职责职权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应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行披露。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
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
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
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
候选人。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
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
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
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
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提名人资格、被提名人任职资格
进行审查,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后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和审核,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后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四章 履职方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会议。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
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
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
日发出会议通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
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相关人
员出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
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
出的意见。
  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档案保存期至少十年,包括会议通知、
会议材料、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经与会人员签字确认的会议
决议、记录等。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为提名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提
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    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及相关人员均对
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提名委员委员会开展
工作,负责相关档案保存、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解释权
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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