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法人治理,规范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方式和决
策程序,促进并保障独立董事有效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
加的会议。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
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
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或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原则上应当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
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以
豁免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限。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表决的
方式召开。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
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
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
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讨论: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职权的,应当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
由。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
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讨论事项记录如下
事项:
(一)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
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所讨论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
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
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
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应当
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
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
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证
券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
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修改亦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