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及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二三年十一月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21A-3层、第22A、23A、24A、25A、26层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绿能慧充、公司、
指 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本公司
《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激励计划》 指
计划(草案)》
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本次激励计划 指
划
上市公司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
标的股票/限制性
指 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次
股票
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公司章程》 指 《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股东大会 指 绿能慧充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绿能慧充董事会
监事会 指 绿能慧充监事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若存在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受贵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
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贵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一节 律师声明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
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担责任。
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
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
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
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或全部内容,但是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励计划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第二节 正 文
一、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
就本次调整及授予履行了以下批准与授权程序:
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实施本次激励
计划的独立意见。
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
未收到任何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6 日披露
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
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
于 2023 年 10 月 31 日披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一届八次(临时)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
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与首次
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授
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
《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
议案》,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情况如下: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7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自愿全部放
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 3.5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象人数由 158 人调整为 151 人,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150.00 万股调整
为 3,146.50 万股;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进行调整。
计划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
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对本次激
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符合《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
(一)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
的议案》,认为《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以 2023 年
为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
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
见,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11 月 13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为交易日,且在公司 2023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 60 日内,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
划》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与授予价格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同意
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
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
的议案》,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3 年 11
月 13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4.39 元/股向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 151 名激励对象授予
意公司以 2023 年 11 月 13 日为首次授予日,同意向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 151 名激
励对象授予 3,146.5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
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
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与授予相关
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调整与授予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
后生效。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负 责 人:汪 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
高 树 崔友财
______________
周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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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