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10日召
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
——业务办理》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
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后,对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调整后)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其认购权。根据本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及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公司董事会有权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本次
调整后,公司拟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85人调整为83人,拟授予股票期权由1221
万股调整为1220万股;限制性股票由1221万股调整为1220万股。
上述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和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
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除上述调整内容
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激励计划一致。
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的调整。
大误解之处。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
监事及合计或单独持有5%及以上的董事、实控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符合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符合《公司法》
《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