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
的态度,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本次增加对控股子公司安徽旭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旭合科技”)及云南旭合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旭合”)增
加人民币 20 亿元的担保额度,其中旭合科技新增担保额度 17 亿元,云南旭合新
增担保额度 3 亿元,主要是为了满足其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符合上市公司
的整体利益。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为进一步防范担保风险,
公司在为其提供担保后将要求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或者该控股子公司提 供反担
保,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本次担保事项有助于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
营,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本议案的审议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增加担保额度预计
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鉴于公司控股权发生变更,董事会和管理层发生较大变化,本着自
愿原则,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共有 3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
原因自愿放弃/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本次回购注销符合《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审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事项
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
们同意对上述 34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653,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
注销的处理,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袁坚、刘兴翀、汤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