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致: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1 月 13 日 14:00 在无锡市锡山区锡沪中路 90 号东珠生
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
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
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
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
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
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
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决定召集,并于 2023 年 10 月 28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3 年 11 月 13 日 14:00 在无锡市锡山区锡沪中路 90 号东珠生态环保
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席惠明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2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08,686,7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78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9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08,389,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97,5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7%。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
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在参
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08,407,0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660%;反对 27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34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08,407,0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660%;反对 27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34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08,407,0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660%;反对 27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34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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