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90 证券简称:弘宇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2
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柳秋杰先生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11 月 13 日 14:0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1 月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1 月 13
日 9:15-15:00 期间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五楼会议室。
(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为 46,015,538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35.2142%。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持股比例低于 5%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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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股份总数为 52,864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040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为 46,015,538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35.2142%。
(3)网络投票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0 名,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
(4)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
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现场出席会议董事:柳秋杰、刘志鸿、王铁成、辛晨萌
通讯出席会议董事:王锋德、柴恩旺、杨公随
现场出席会议监事:王兆华、滕聪、赵绅懿、吴轶涛、张洪璐
现场列席会议非董事高管:张立杰、李春瑜
现场见证律师:法东、刘沣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案》
表决情况:同意 46,015,5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2,8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议案,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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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法东律师、刘沣鲁律师现场列席本次股
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四、备查文件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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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