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于会前审核了公司提交的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质询
和咨询工作,对公司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
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
下简称“信永中和”)具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证券、期货等
相关业务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工作能力,
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等审计要求,我们认可其投资
者保护能力及独立性。同意公司聘任信永中和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
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会
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曾志刚___ ______ 田 跃___ ______ 郭文捷___ ______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