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柏新材: 内部审计制度

证券之星 2023-11-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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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审计
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惠柏新材料科
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
工作。
  第3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4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5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
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及职权
  第6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机构是公司审计部(简称“审计部”)。审计部受
董事会领导,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
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7条 公司依据规模、生产经营特点,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必要时,可从公司财务部门临时抽调会计人员组成审计组,财务部门应积极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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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抽调。
  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财会
和生产经营管理经验,其中要有适当数量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业务骨
干。
  第8条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与审计事项有牵涉或亲属关系的人员应事
先申明,不得参与内部审计工作。
  第9条 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
应当披露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10条 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
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与财务部门合
署办公。
  第11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12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
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
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
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公司及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实施及信息披露
  第13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年度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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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
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14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
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
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
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15条 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
议。监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及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见。
  第16条 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
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消除该事项及
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17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
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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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
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18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
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19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
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四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20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
处理规定应归入审计档案,纳入档案管理。
  第21条 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责任制。
  第22条 当年完成的审计项目应在本年度立卷归档;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审
计终结的年度立卷归档。
  第23条 审计档案保管时间分为永久、长期(十年至五十年)和短期(十年
以下)三种类型,存档时应标明保存期限。
  第24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应履行必要审批手续,一般应限定在公司审计部门
内部。如需将审计档案借出审计部门或要求出具审计结论证明的,应由审计负
责人批准。
               第五章 奖惩
  第25条 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
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26条 审计部对模范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可
以向董事长、总经理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27条 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
给予相应的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第28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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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29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30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31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32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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