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总
会计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聘任方光泉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相关提
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方
光泉先生具备必要的专业背景和从业经验,不存在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
我们同意《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总
会计师的议案》。
独立董事:丁惠民、孙奉军、王晓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