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材节能: 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证券之星 2023-11-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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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材料
     二〇二三年
                目   录
(1)《关于接受中国建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金融服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1月16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11月16日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即11月16日9:15-15:00。
会议地点:天津市北辰区高峰路与天宁道交口辰美商业广场13号楼11
层第二会议室。
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报告会议出席情况。
   二、选举监票人。
   三、审议会议议案(1项)
的议案》。
   四、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接受股东就以上议案相关问
题的提问。
   五、对以上议案进行表决。
   六、由监票人清点表决票并宣布表决结果。
   七、主持人宣读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八、会议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九、主持人宣布会议闭幕。
          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为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顺利进行,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
特制定本须知:
  一、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
益,不得扰乱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二、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的,应在发言议程进行前到发言
登记处进行登记。大会主持人根据会议登记处提供的名单和顺序安排
发言。股东提问应举手示意,并按照主持人的安排进行。
  三、股东发言、质询总时间控制在30分钟之内。股东发言或提问
应围绕本次会议议题进行,且简明扼要,每人不超过5分钟。
  四、股东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
在大会表决时,股东不得进行大会发言。
  五、股东违反上述规定的,大会主持人可拒绝或制止。会议进行
中只接受股东身份的人员的发言和质询。
  六、表决办法:
  (一)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实行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两种方式记名投票表决,对于现场投票,对“同意”、“反对”、“弃权”
只能表达一种意见,并在相应的栏目划“√”,不符合此规定的视为弃
权,股东(包括授权代理人)在大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股份数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二)股东表决完成后,请股东及时将表决票投入票箱或交给工
作人员,以便及时统计表决结果。
  (三)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
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表决票由股东代表和监事组成的监票人参加清点,由工作
人员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计票,并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议案 1
   关于接受中国建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金融服务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加强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或“中材节能”)资金管理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拓宽融资渠道,
经与中国建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协商一致,
公司拟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接受财务公司为公司及成
员企业提供存款、贷款、结算及经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准的可从事的其他金融业务。本次交易对方为财务公司,为本公司控
股股东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材集团”)的控股
子公司,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过,并提请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接受财务
公司为公司提供存款、贷款、结算及经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批准的可从事的其他金融业务,并与其签订了《金融服务协议》。
   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在财务公司存置的存款余额为5.03亿
元(合并口径),流动资金贷款为1.98亿元(合并口径余额)。公司
最近12个月累计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已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二、关联人介绍
  (一)关联人关系介绍
  鉴于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建材集团,财务公司为中国建材
集团控制的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国建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3年4月23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7号2号楼9层
  法定代表人:陶铮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3642X5
  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L0174H211000001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股东情况:中国建材集团出资14.58亿元,占比58.33%;中国建
材股份有限公司出资10.42亿元,占比41.67%。
  经营范围:1、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
关的咨询、代理业务;2、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3、经
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4、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5、办理成员单位之
间的委托贷款;6、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7、办理成员单
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8、吸收成员
单位的存款;9、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10、从事同业拆
借;11、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12、有价证券投资(固定收益类)
                                。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此次公司接受财务公司金融服务,属于关联交易中的存贷
款业务类型。
  (二)财务公司提供服务的范围
  经与财务公司协商一致,财务公司提供存款服务、结算服务、综
合授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保函及其他
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和其他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和融资顾
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服务、委托贷款等。
  (三)存款服务交易额度
司存置的每日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分别不超过8亿元人民币、9
亿元人民币和10亿元人民币。
  (四)综合授信服务交易额度
提供的综合授信余额(含应计利息)分别最高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
  四、交易标的的评估、定价情况
  (一)定价情况及依据
司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
协定存款等。存款利率同等条件下不低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
存款的存款利率。财务公司保障公司存款的资金安全,在公司提出资
金需求时及时足额予以兑付。
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财务公司免费为公司提供上述
结算服务。财务公司应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
控制资产负债风险,满足公司支付需求。
据公司经营和发展需要,为公司提供综合授信服务,公司可以使用财
务公司提供的综合授信办理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
保函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贷款利率,
同等条件下不高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向公司提供的同类贷款利
率。有关信贷服务的具体事项另行签署协议。
供其经营范围内的其他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和融资顾问、信
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服务、委托贷款等),提供其他金融服务
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议,就相关具体金融服务项目的
提供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以约定具体交易条款,该等具体合同必须符
合《金融服务协议》的原则、条款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财务公司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凡中国人民银行或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同类金融服务收费标准的,应符合相关规
定,同等条件下应不高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金融服务向公
司所收取的费用。
  五、关联交易合同或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公司拟在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
除上述三、四项内容外,协议其它要点如下:
  甲方: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建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一)甲方选择乙方作为其提供金融服务的主要金融机构之一,
对于乙方在经营范围内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在与第三方的服务条件相
同时,优先选择乙方提供金融服务。
  (二)乙方承诺,任何时候其向甲方提供金融服务的条件,同等
条件下均不逊于当时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可向甲方提供同种类金融服
务的条件。
  (三)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乙方将于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书面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扩大:
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
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经营风险等事项;
管理办法》;
政处罚;
  (四)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一方承担给对方造成的全
部损失及因主张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五)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自公章之日起成立,并于本协议项下之关联交易事项经甲方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批准、经乙方董事会批准后生效。本协议有效期至2026年12
月31日。
达成书面协议以前,本协议条款仍然有效。如涉及对本协议实质性、
重大的修改,则双方就协议变更签署的书面协议,在取得甲方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批准、经乙方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转让其在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力。
致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议,经双方友好协商,
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六)争议解决:
纠纷或索赔,双方应协商解决。
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北京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将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六、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财务公司是经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
金融机构,具有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各项资质,各项
指标均达到《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务公司将成为
公司新的融资平台和资金管理平台,为公司提供存款、结算、综合授
信以及经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可从事的其他金融
服务。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拓宽理财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公
司长远发展提供稳定的资金支持和畅通的融资渠道。上述关联交易事
项严格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公允的交易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及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对公司的持
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
  七、风险评估及风险防范
  公司通过查验财务公司《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
证件资料,审阅财务公司的验资报告等,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
务和风险状况进行了评估,公司认为: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
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发现财务公司存在违反原中国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
的情形,财务公司的监管指标符合该办法的要求规定;财务公司成立
至今严格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之规定经营,财务公司
的风险管理不存在重大缺陷。本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
贷款等金融业务目前风险可控。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存贷款业务的资金
风险,维护资金安全,公司制定了《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
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八、本次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本项议案时,独
立董事对本项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在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本项议案时,与该关
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董事孟庆林、夏之云、宋伯庐、刘习德、刘
鑫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本项关联交易的书面审核意见如
下:
  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非银
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业务内容
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严格监管。公司制定的《中
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
的风险处置预案》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的
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互惠、互利、合作自愿
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行为,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有任何影响。同意《关于接受中国建材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金融服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四)本关联交易事项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项交易有
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应在股东大会上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现将上述议案提请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提案人:公司董事会
  附件:《金融服务协议》
议案 1 附件
              金融服务协议
甲方: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庆林
通讯地址: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与龙洲道交口西南侧北辰大厦 3 号
楼 5-9 层
邮政编码:300400
乙方:中国建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铮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 17 号 2 号楼 9 层
邮政编码:100036
鉴于:
易所(A 股)上市,为优化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
成本和融资风险,拟与乙方进行合作,由乙方为其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本协议所指甲方包括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及其
合并范围内的相关子公司。
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合法持有《金融许可证》并持续有效。依
据有关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具备为甲方提供金融
服务的资质。乙方拟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提供金融服务。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甲方
是乙方的关联方,甲方与乙方的交易均构成关联交易,须遵守《上市
规则》中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
  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平等
互利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金融服务事宜,达成协议条款如下:
  一、合作原则
供相关金融服务。
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乙方亦有权自主选择向除甲方以外的
对象提供金融服务。
展及共赢的原则进行合作并履行本协议。
  二、服务内容
  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1)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
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
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2)乙方为甲方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同等条件下不低于
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
  (3)乙方保障甲方存款的资金安全,在甲方提出资金需求时及
时足额予以兑付。
  (1)乙方根据甲方指令为甲方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
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2)乙方免费为甲方提供上述结算服务;
  (3)乙方应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
资产负债风险,满足甲方支付需求。
  (1)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经营和
发展需要,为甲方提供综合授信服务,甲方可以使用乙方提供的综合
授信办理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保函及其他形式
的资金融通业务;
  (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贷款利率,同等条件下不高于同期国内
主要商业银行向甲方提供的同类贷款利率;
  (3)乙方应按照一般商业条款向甲方提供综合授信服务;
  (4)有关信贷服务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签署协议。
  (1)乙方将按甲方的指示及要求,向甲方提供其经营范围内的
其他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
询、代理服务、委托贷款等),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
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议;
  (2)乙方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凡中国人民银行
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同类金融服务收费标准的,应符合相关规
定,同等条件下应不高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金融服务向甲
方所收取的费用。
  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甲方与乙方应分别就相关具体金融服务
项目的提供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以约定具体交易条款,该等具体合同
必须符合本协议的原则、条款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三、交易限额
  出于财务风险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就甲方与乙方的金
融服务交易做出以下限制,甲方应协助乙方监控实施下列限制:
  (1)存款服务:2024 年度、2025 年度、2026 年度,甲方于乙
方存置的每日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分别不超过人民币 8 亿元、人
民币 9 亿元、人民币 10 亿元。由于结算等原因导致甲方在乙方存款
超出最高存款限额的,乙方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将导致存款超额的款项
划转至甲方及其子公司的银行账户。
  (2)综合授信服务:2024 年度、2025 年度、2026 年度,乙方
向甲方提供的综合授信余额(含应计利息)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
元、人民币 12 亿元、人民币 14 亿元。
  (3)结算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结算服
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双方的承诺和保证
  (一)甲方的承诺
于乙方在经营范围内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在与第三方的服务条件相同
时,优先选择乙方提供金融服务;
合法、完整的资料和证明;
对获取的相关资料和密钥承担保密及保管责任;
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或控制权的变化须及时与乙方进行通报和交
流。
  (二)乙方的承诺
件下均不逊于当时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可向甲方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
的条件;
律文件、协议、政府批文、财务资料和其他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全
部资料和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
面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扩大:
  (1)乙方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
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2)发生可能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
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3)乙方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4)乙方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5)乙方任何一项资产负债比例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
司管理办法》
  (6)乙方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的
行政处罚;
  (7)乙方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责令进行整顿;
  (8)其他可能对甲方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三)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营业范围的活动;
切政府批准以及内部授权,签署本协议的是甲方的授权代表,并且本
协议一经签署即对甲方具有约束力;
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也不会与其订立的其他协议或其公
司章程发生任何法律上的冲突。
  (四)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融机构,合法持有《金融许可证》并持续有效;
切政府批准以及内部授权,签署本协议的是乙方的授权代表,并且本
协议一经签署即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也不会与其订立的其他协议或其公
司章程发生任何法律上的冲突。
债比例指标。
 五、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一方承担给对方造成的全
部损失及因主张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六、保密条款
有关对方的信息、资料、财务数据、产品信息等均应严格保密。未经
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将上述信息以及与本
协议有关的任何内容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进行不正当使用,法律法规
以及《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若因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或司法机
关强制命令必须予以披露的,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对方,并尽一切努力
将信息披露程度和范围限制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司法机关强
制命令的限度内。
直至相关信息资料由对方公开或者实际上已经公开或者进入公知领
域时止。
   七、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自公章之日起成立,并于本协议项下之关联交易事项经甲方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批准、经乙方董事会批准后生效。本协议有效期至 2026 年
达成书面协议以前,本协议条款仍然有效。如涉及对本协议实质性、
重大的修改,则双方就协议变更签署的书面协议,在取得甲方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批准、经乙方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转让其在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力。
致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议,经双方友好协商,
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八、争议解决
纠纷或索赔,双方应协商解决。
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北京仲裁委员会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将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九、其他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金融服务协议》签署页)
甲方: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建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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