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
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3]第 37198-1-O-2 号
中国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一路 288 号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二座 33 层 20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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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汉坤(证)字[2023]第 37198-1-O-2 号
致: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
议于 2023 年 11 月 9 日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12 栋 A 座 15 层
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
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山
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
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
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决议公告》
《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山西科新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
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
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
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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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
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于 2023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做出决议决定
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
股东大会通知》。该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
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3 年 11 月 9 日 14 点 30 分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次会议,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连远锐主持,完成了
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
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开当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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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5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7,689,1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4027%,其中:
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7,240,74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2319%。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48,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170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3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449,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712%。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
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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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
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87,689,1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44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87,689,1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44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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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 87,689,1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87,689,1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44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包括 4 项子议
案,每项子议案逐项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87,540,741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01,001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9784%。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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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 87,540,741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01,001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9784%。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87,540,741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01,001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9784%。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87,540,741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01,001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9784%。
表决结果:通过
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包括 3 项子议案,
每项子议案逐项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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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 87,540,741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01,001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9784%。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87,540,741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01,001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9784%。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87,540,741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01,001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9784%。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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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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