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作为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
董事会向我们提交的相关资料,在保证所获得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
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发表如下专项说
明和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
金额等相关事项调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金额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金额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有利
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的顺利推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投项目及
募集资金金额等相关事项调整的议案》。
二、 《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修订后的《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减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暨调整方案》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公司现状以及实际情况,有利于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的顺利推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
案》。
三、 《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修订后的《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四次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综合考
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公司现状以及实际情况,有利于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的顺利推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 情形,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
案》。
四、 《关于修订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
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修订后的《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公司现状以及实际情
况,有利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的顺利推进,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修订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五、 《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修订后的《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公司现状以及实际情况,有利于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的顺利推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
分析报告的议案》。
六、 《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影
响及填补措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修订后的关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
薄即期回报分析与公司采取的填补措施,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
要求,具备合理性、可行性,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
回报的影响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颜爱民 王红霞 易兰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