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本财务顾问”)接受
委托,担任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宝武”、“收购人”)豁
免要约收购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钢天源”、“上市公司”)的财
务顾问,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收购办法》”)第六十九条、
第七十一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等有关规
定,持续督导期从中钢天源公告收购报告书至收购完成后的 12 个月止(即从 2022
年 12 月 31 日至收购完成后的 12 个月止)。
年第三季度报告及日常沟通,中金公司出具了 2023 年第三季度(从 2023 年 7 月
简称“本意见”)。本意见所依据的文件、书面资料等由收购人与中钢天源提供,
收购人与中钢天源保证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及连带责任。本财
务顾问对所发表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过户情况
(一)本次免于发出要约收购情况
中国宝武与中国中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钢集团”)实施重组,中钢集
团整体划入中国宝武。因此,本次收购系中国宝武通过无偿划转方式取得中钢集
团 100%股权。本次收购完成后,中国宝武将持有中钢集团 100%股权,导致间接
收购中钢集团合计持有的中钢天源 32.85%股权;中国宝武成为中钢天源的间接
控股股东,中钢天源的实际控制人仍为国务院国资委。
本次收购符合《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
以免于发出要约:(一)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
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
股份的比例超过 30%”的规定。因此,本次收购符合《收购办法》中关于免于发
出要约的情形。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系经政府批准进行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
符合《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
要约。
(二)本次收购实施过程中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情况
与中国中钢集团有限公司实施重组的提示性公告》;
书摘要》;
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
顾问报告》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
法律意见书》《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免于发出
要约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中钢集团有限公司实施重组的进展公告》。
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中钢集团有限公司实施重组的进展公告》。
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中钢集团有限公司实施重组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
公告》。
(三)本次收购的交付或过户情况
中国宝武与中钢集团实施重组,中钢集团整体划入中国宝武。
截至 2023 年 3 月 23 日,中国宝武已经取得了本次划转所需的中国境内反垄
断审查及本次划转交割前必要的中国境外反垄断审查和外商投资审查。
已办理完毕。
(四)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截至本持续督导期期末,本次收购涉及的工商变更已办理完毕,收
购人、上市公司已根据规定就本次收购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二、交易各方承诺履行情况
根据《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中国宝武对保持中钢天源独立
性、避免同业竞争及规范关联交易等作出了相关承诺。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持续督导期期末,收购人不存在违反上述
承诺情形。
三、收购人后续计划落实情况
自上市公司公告收购报告书以来,收购人相关后续计划落实情况如下:
(一)未来 12 个月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存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其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经核查,截至本持续督导期期末,未发现收购人提议在未来 12 个月对上市
公司主营业务进行调整的计划。
(二)未来 12 个月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重大的资产、业务处置或重组计
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存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
的计划,也没有策划关于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经核查,截至本持续督导期期末,未发现收购人提议在未来 12 个月对上市
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重大的资产、业务处置或重组计划。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存在改变上
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或建议,收购人与上市公司其他股
东之间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
经核查,截至本持续督导期期末,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变
更,未发现收购人提议对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变更的计划。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存在对可能
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经核查,截至本持续督导期期末,未发现收购人提议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
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存在对上市
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经核查,截至本持续督导期期末,未发现收购人提议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
用做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存在对上市
公司分红政策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经核查,截至本持续督导期期末,未发现收购人提议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
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存在其他对
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
经核查,截至本持续督导期期末,未发现收购人提议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
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
四、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情况
截至本持续督导期期末,上市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已建立了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规
范的内部控制制度。经核查,截至本持续督导期期末,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独立运作,未发现其存在违反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相关规定的情形,
收购人依法行使对上市公司的股东权利,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要求上市公司
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借款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五、收购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
经核查,本次收购中,收购人无其他约定义务,因此收购人不存在未履行其
他约定义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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