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
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芯海科技(深圳)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
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止授予日)进行了审核,发表核查意
见如下:
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
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长、总经理卢国建先生 12.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
票 总 额 750.00 万 股的 1.60% , 占 本次 激励 计 划 草案 公 布日 公司 股 本 总 额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 750.00 万股的 0.53%,
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142,381,492 股的 0.03%。
卢国建先生作为公司创始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也
是公司核心经营管理人员,在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管理、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
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为保证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将其个人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
长期、紧密绑定,拟授予卢国建先生限制性股票。本次激励计划实施后,卢国建
先生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超过公司股本
总额的 1.00%,具备合理性。卢菁女士为公司业务骨干,对公司产品开发、业务
拓展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有助于促进公司业务骨干的
稳定性和积极性,从而有助于公司长远发展。因此,本激励计划将卢国建先生、
卢菁女士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届
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关于向 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卢国建先生分别授予 191.00 万股、100.00
万股、1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激励计划向卢国建
先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将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之后方可实施。除公
司董事长、总经理卢国建先生外,其他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
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11 月 7 日,并同意向 177 名激励对象以 16.60 元/股的
授予价格授予 6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