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事前从公司获得并审阅了《关于参与
栖莱高速投标的议案》及相关资料,在全面了解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后,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基于实事求是的态度,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公司本次出资是基于生产经营所需,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也不会因此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招标人山东高速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
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项目建设经
验丰富、整体资金实力雄厚,不能按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的风险较小。
(二)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一般商业条款,项目施工及投资金额
均通过公开招投标形式确定,公司参与投标的各子公司遵循自愿、公
开、公平的竞标原则参与招投标。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经营层及经营层授权人士办理与本项目招投标相关的一切事宜。
(三)我们在事前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全面、客观的了解,
认为本项目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公司子公司拟出资总额最高不超
过 80,515.00 万元,力争获得相当于出资金额七倍的施工订单,预计
本次投资施工对公司业绩有积极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与长远发展目标。
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就本次关联交易回避
了表决,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宿玉海、魏士荣、张宏、李丰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