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3-1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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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998      证券简称:中信银行         编号:临2023-074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 2023 年 11 月 2 日以书面形
式发出有关会议通知和材料,于 2023 年 11 月 8 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
院 1 号楼中信大厦以现场会议形式完成一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并形成决议。本次会
议应出席董事 9 名,实际出席董事 9 名,其中,王彦康董事因公务委托廖子彬董
事代为出席并表决,黄芳、廖子彬、周伯文、王化成、宋芳秀等 5 名董事以视频
方式参加会议。本次会议由方合英董事长主持,本行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表决结果,会
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申请持续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
  (一) 与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关
联交易上限
  方合英董事长、曹国强董事因与本议案第(一)项涉及的表决事项存在利害
关系,回避表决本议案中的下列事项,下列事项有效表决票数均为7票。
  表决结果:赞成7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表决结果:赞成7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表决结果:赞成7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表决结果:赞成7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表决结果:赞成7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表决结果:赞成7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表决结果:赞成7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表决结果:赞成7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表决结果:赞成7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本议案第(一)项涉及的上述事项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二) 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关
联交易上限
  黄芳董事因与本议案第(二)项涉及的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本
议案中的下列事项,下列事项有效表决票数均为8票。
  表决结果: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表决结果: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表决结果: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表决结果: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表决结果: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表决结果: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表决结果: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三) 与关联自然人任职企业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
券”)关联交易上限
 表决结果: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表决结果: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表决结果: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表决结果: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表决结果: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本议案第(三)项涉及的上述事项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见与本公告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
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续关联交易公告》。
  本议案经本行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通过,本行全体独立董
事廖子彬、周伯文、王化成、宋芳秀均事前认可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本行独
立董事关于本次申请持续关联交易上限的独立意见函请见附件。
  二、审议通过《关于召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于2023年12月28日(星期四)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本行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行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
项安排请见与本公告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
网站(www.citicbank.com)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申请持续关联交易上限的独立意见函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拟结合业务发展实际,申请与
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关联自然人任职企业信达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2024-2026年关联交易上限。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等监管部门要求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
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独立董
事,本着客观、公正原则,事前认真审阅并认可了相关议案及文件,现就上述关
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信银行关于申请上述
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在该议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
控制委员会审查了该议案。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独立董事对该《关于申请持续关联
交易上限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查,并予以认可。董事会会议在审议该议案时,
相应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及决议合法、有效。
  二、中信银行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申请持续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符
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
门要求,符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
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
  三、经逐项审查,《关于申请持续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涉及的中信银行与
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关联自然人任职企业信达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2024-2026年拟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系依据市场定价原则和一般商业条
款,于中信银行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包含利费率在内的定价等交易条件具有公
允性,且符合中信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信银行及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况,不会对中信银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中信
银行的独立性。
  四、经审查,我们同意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上
述《关于申请持续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中涉及的相关事项根据
监管要求提交中信银行股东大会审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廖子彬、周伯文、王化成、宋芳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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