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开股份: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1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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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致: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
布实施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
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为本法律意见
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
法规)以及《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
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而不对除此之外的任何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
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有关中国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在本所对公司提供的
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准确、完整的,各原件的效力均在其有效期内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均由
  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所持;及
  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备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和《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
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公司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点、会议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和现
场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年11月8日下午14:00在上海市闵行区浦星公路1769号神开大厦一楼会议厅召开;
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以下简称“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
平台(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合称“网络投票平台”)。其中交易系统网络
投票时间为2023年11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互联网投
票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11月8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内容一致。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东的授权委托书等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网
络投票结果统计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20人,合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20,995,091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33.3789%。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除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
“中小投资者”)共13人,合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644,650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2.9365%。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就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全部议
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
全部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以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
事的议案》:
 ① 选举李芳英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② 选举葛万林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③ 选举张恩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④ 选举叶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⑤ 选举赵心怡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⑥ 选举王斌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以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
的议案》:
 ① 选举张冠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② 选举赵鸣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③ 选举钟广法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以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股东代表
监事的议案》:
 ① 选举毕东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② 选举张霞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其中《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
议案》与《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
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
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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