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增
强董事会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 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结构,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拟任公司董事和经理
人员的人选、条件、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向董事会报告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 二章 人 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3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不少于2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一名, 提名委员会主任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
生, 且须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
议, 当提名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 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
其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 三章 职 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 四章 决 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研
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
并提交董事会通过, 并遵照实施。
第 五章 议 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个会计年度至少召开
一次, 且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 临时会议由两名以上提
名委员会委员或提名委员会主任提议召开。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或通讯(电话、传真等)方式召开。召开提名委员会
会议应于召开前三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如情况紧急, 可以通过
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若全体委员一致同意, 可以
豁免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限,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 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提名委员会成员
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须予以回避。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 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 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
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委员代为出席。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 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 视
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 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会议档案, 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
等, 由董事会秘书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 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除非另有规定,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等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工作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 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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