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纺股份: 华纺股份: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3-1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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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1 月 7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华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功能,提高董事会
的效率,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公司
关规定,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是由董事组成的委员会,向董事会负
责并报告工作,代表董事会评价和监督财务会计报告过程和内部控制,以保证财务报告的
公允性和公司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审计委员会原则上应当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
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二章 人员组成及任期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两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
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得由控股股东提名、推荐(独立董事除外)或在控股股东
单位任职的人员担任,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协商决定,委员选举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符合会计专业人士条件的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或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
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
  (七)审查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和收购、兼并等重大投资活动;
  (八)检查、监督公司存在或潜在的各种风险,并提出建议;
  (九)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
建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
会应配合公司董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具有下列权限:
  (一) 有权定期听取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财务会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定期取得公司
内外部审计报告和财务报告。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外部审计机构
进行特别审计,提供有关工作或咨询报告,也可以聘请有关法律顾问,取得有关法律咨
询意见;
  (二) 有权取得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重要投资事项报告、重要
的合同与协议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一切资料;
  (三) 有权走访外部审计与咨询机构、重要客户与供应商、重要债权与债务人。委
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开展专项调查工作,如实地考察、盘点资产、函证重要债权债务、
向当事人调查取证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
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
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
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
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
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
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
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临时会议
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七天须将会议内容书面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
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在必要时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
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
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
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委员和代表对会议所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
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公司董事
会应对本细则进行相应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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