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新材: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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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52           证券简称:扬子新材      公告编号:2023-11-01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
(编号:证监立案字 0382022106 号),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
露的《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2-05)。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
告知书》(处罚字[2023]39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 日在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
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01)。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75 号),具
体内容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当事人: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新材),住所: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潘阳工业园黄埭镇春丰路 88 号。
   胡卫林,男,1964 年 7 月出生,时任扬子新材总经理、董事,住址:江苏
省苏州市工业园区***********。
   孙哲峰,男,1976 年 1 月出生,时任扬子新材董事长,住址: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鲍俊,男,1984 年 6 月出生,时任扬子新材财务总监,住址:上海市杨浦
区**************。
   王功虎,男,1974 年 3 月出生,时任扬子新材董事长,住址:上海市徐汇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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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52             证券简称:扬子新材               公告编号:2023-11-01
   秦玮,男,1975 年 10 月出生,时任扬子新材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住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
对扬子新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
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扬子新材、
胡卫林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当事人孙哲峰、鲍俊未提出陈述、申
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王功虎、秦玮的要求,我会于 2023 年 9 月 8
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王功虎、秦玮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关联关系情况
   涉案期间,胡卫林为扬子新材第二大股东,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
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中持股分别为 16.4%、16.4%、12.3%,其曾任扬子新材
总经理。通过股权代持,胡卫林持有苏州市开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
元金属)95%股份,为第一大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七十一条第三
项等规定,胡卫林是扬子新材的关联自然人,开元金属是扬子新材的关联法人。
   二、扬子新材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一)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金属、苏州汇丰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海丰新材料有限公司、苏州市天创物
资贸易有限公司等,通过超额支付预付款等形式占用扬子新材及其控股子公司苏
州巴洛特新材料有限公司、杭州新永丰钢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永丰)资金,
从事关联交易。其中,2018 年年末占用余额约为 197,647,286.05 元,2019 年年
末占用余额约为 363,311,398.12 元。上述信息未按规定在 2018 年、2019 年年度
报告中披露。
   (二)关联采购事项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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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52         证券简称:扬子新材          公告编号:2023-11-01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
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四十条等规定,扬子新材应当在相关
定期报告中披露该关联交易情况。扬子新材在 2020 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该事项,
该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三、扬子新材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然后直接或通过第三方销售回扬子新材,形成交易闭环,虚增营业收入。2020
年扬子新材虚增营业收入约为 137,102,101.67 元,约占 2020 年年度报告营业收
入的 11%。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工商资料、账务资料、银行流水、相关合同、
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扬子新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等规定,构成《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胡卫林作为扬子新材第二大股东、时任总经理(2018 年 11 月至 2020 年 5
月),组织、实施了前述违法行为,签字确认扬子新材 2018 年、2019 年年度报
告,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长孙哲峰(2018 年 12 月至 2019 年 8 月)、时任财务总监鲍俊(2018
年 1 月至 2019 年 8 月)签字确认 2018 年年度报告,具有保证扬子新材 2018 年
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其违法行为适用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
十八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
条第一款等规定,对扬子新材 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孙哲峰、
鲍俊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长王功虎(2019 年 9 月至 2022 年 10 月)、时任财务总监秦玮(2019
年 8 月至 2021 年 6 月)签字确认 2019 年、2020 年年度报告,具有保证扬子新
材 2019 年、2020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根据《证券法》第八十
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
第一款等规定,对扬子新材 2019 年、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
的行为,王功虎、秦玮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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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52     证券简称:扬子新材       公告编号:2023-11-01
   扬子新材在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在披露 2019 年年报时还未能确切地将
预付款风险认定为资金占用,在确认后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其二,胡卫林
未将开元金属列为关联方,由于核查手段有限,在相关年度报告中以关联债权(胡
卫林占用)的形式进行披露,年度报告不存在重大遗漏。其三,相关交易是长期
以来胡卫林在上市公司安排的隐蔽交易行为,上市公司和年审会计师由于核查手
段受限,无法全面了解业务过程,不存在虚增营收的主观故意,不应被定性为虚
假记载。综上,请求尽可能减轻对上市公司的行政处罚。
   胡卫林在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对资金占用事实不存在异议。其二,没有
占用的主观故意。在互保单位出现资金链断裂问题后,以资金占用作为权宜之计,
无违法组织、实施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违规信息披露的主观故意。其三,积极化
解资金占用问题,资金占用行为发生在 2019 年《证券法》施行前,新法量罚明
显重于旧法。综上,请求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在听证过程中,王功虎、秦玮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其一,涉案行为是有组织
的行为,时间跨度长,手段隐蔽,保荐机构、审计事务所通过历年审计均未发现,
条件所限无法知悉真相。其二,两人是资金占用问题的发现者、排查者和解决者,
在相关证监局的支持下,在掌握情况后进行了信息披露,最大限度保护了上市公
司和广大股东利益。综上,请求免于或从轻处罚。
   对扬子新材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其一,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
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扬子新材
未按规定在 2018 年、2019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其二,真实关联采
购与资金占用是不同事项,2020 年年度报告以关联债权(胡卫林占用)的形式
披露了资金占用事项。其三,扬子新材对时任总经理胡卫林缺乏有效监督,内控
存在明显缺陷,核查手段有限、不了解等不是法定免责事由。其四,我会在量罚
时已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对胡卫林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其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保证上市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作
为时任总经理,组织实施了资金占用行为,未组织上市公司进行披露,存在信息
披露违法的主观过错。其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在 2019 年《证券法》施行
期间,我会在量罚时已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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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52       证券简称:扬子新材        公告编号:2023-11-01
   对王功虎、秦玮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其一,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当事人签字确认了相关年报,手段隐蔽、无法知悉真相等不是法定免责事由。
其二,我会已综合考虑当事人主动发现问题、主动报告线索、积极追缴占用款、
积极配合调查等因素,在法律规定的量罚幅度内处以最低金额量罚。
   综上,我会对当事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综合报告线索、
配合调查、积极整改等情况,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2005 年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50
万元罚款;
   二、对胡卫林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罚款;
   三、对王功虎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四、对秦玮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五、对孙哲峰给予警告,并处以 15 万元罚款;
   六、对鲍俊给予警告,并处以 15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
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
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根据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
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5-
证券代码:002652      证券简称:扬子新材        公告编号:2023-11-01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
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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