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证券代码:605378 证券简称:野马电池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资料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目 录
议案一:关于修订《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 7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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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股东在本次股东大会期间依法行使权
利,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会议须知,请参会人员认真阅读。
一、公司负责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安排和会务工作,出席会议人员应当听
从公司工作人员安排,共同维护好会议秩序。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须在会议召开前半小时到会议现场办理
签到手续,并按规定出示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注册证书复印
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等,上述登记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个人登
记材料复印件须个人签字,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经验
证后方可出席会议。会议开始后,由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在此之后进场的股东无权参与现场投票表决。
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要求发
言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于会议开始前 15 分钟向公司会务人员进行登记,出
示有效的持股证明,填写《发言登记表》;登记发言的人数原则上以十人为
限,超过十人时安排持股数最多的前十名股东依次发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
言应围绕本次股东大会的议题进行,简明扼要,时间不超过 5 分钟。
四、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所提问题,对于可能
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及/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主持人
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五、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发表如下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并以打“√”表示。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务必在表决票上签署股东名称或姓名。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的表决结果计为
“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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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合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七、本次大会部分提案(即选举董事、监事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
表决。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时,股东应按照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
票,股东有权计投的总票数为应当选人数与股东拥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乘
积。股东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
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本次股东大会采
用累积投票制计票的议案有议案二、三、四。
八、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
九、开会期间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秩序,不得随意走动,手机调整为
静音状态,未经同意,除公司工作人员外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摄像、
录音、录像及拍照,对干扰会议正常秩序或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会
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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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3 年 11 月 16 日至 2023 年 11 月 16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二、会议议程:
(一)参会人员签到、领取会议资料,股东进行发言登记
(二)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向大会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及所持有
的表决权数量,介绍现场会议参会人员、列席人员
(三)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四)推举计票人和监票人
(五)审议会议各项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 投票股东类型
A 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关于修订《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的议案
累积投票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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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选举余元康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的议案
关于选举陈恩乐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的议案
关于选举陈一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的议案
关于选举余谷峰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的议案
关于选举陈科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的议案
关于选举余谷涌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的议案
关于选举马扣祥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
议案
关于选举沈颖程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
议案
关于选举俞德昌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
议案
关于选举陈瑜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
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沈美芬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
监事的议案
(六)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及提问
(七)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各项议案投票表决
(八)休会,计票人、监票人统计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九)汇总网络投票与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十)复会,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及股东大会决议
(十一)鉴证律师宣读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十二)签署会议文件
(十三)主持人宣布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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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关于修订《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强化对独立董事的工作要求,保护中小股东
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修订本工作制度,具体内容已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审议。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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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将于 2023 年 11 月 17 日届满,根据《公司法》,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需换届选举。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非
独立董事 6 名,经董事会推荐及本人同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同意提名余
元康、陈恩乐、陈一军、余谷峰、陈科军、余谷涌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
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附后。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审议。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非独立董事的任职期限三年,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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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简历
余元康先生,1946 年 12 月出生,中专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年 8 月,兼职于宁波电池总厂联营三分厂,任厂长、副董事长;1995 年 12 月至
年 7 月,兼任宁波市镇海野马电池配件有限公司监事;1996 年 5 月至 2002 年 9
月,就职于宁波市力达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达电池”),任执行董事、
总经理;2002 年 10 月至 2017 年 11 月,就职于浙江野马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野马有限”),历任总经理、执行董事、董事长;2017 年 11 月至今,就职
于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野马电池”),任董事。
陈恩乐先生,1946 年 3 月出生,高中学历,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
任干部、厂长,其中 1992 年 6 月至 1996 年 7 月,兼任宁波电池总厂联营三分厂
董事长;2002 年 3 月至 2006 年 5 月,就职于宁波双鹿电池有限公司(原宁波电
池总厂),任总经理、副董事长;1993 年 11 月至 2006 年 12 月,兼职于中银(宁
波)电池有限公司,历任董事、总经理;2007 年 11 月至 2017 年 11 月,就职于
野马有限,任董事;2017 年 11 月至今,就职于野马电池,任董事。
陈一军先生,1970 年 6 月出生,大专学历,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
月至 2017 年 11 月,就职于野马有限,任董事、副总经理;2017 年 11 月至今,
就职于野马电池,任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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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谷峰先生,1971 年 7 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
留权。1993 年 1 月至 2000 年 10 月,就职于宁波市江东日化厂,任总经理;2000
年 12 月至 2002 年 9 月,就职于力达电池,任副总经理;2002 年 10 月至 2017
年 11 月,就职于野马有限,历任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2017 年 11 月至今,
就职于野马电池,任董事、总经理。现兼任宁波市第十六届人大代表、宁波市镇
海区政协常委、浙江省工商联常委,宁波市工商联副主席,宁波市镇海区工商联
主席。
陈科军先生,1977 年 4 月出生,高中学历,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
年 9 月,就职于力达电池,任常务副总经理;2002 年 10 月至 2017 年 11 月,就
职于野马有限,任董事、常务副总经理;2017 年 11 月至今,就职于野马电池,
任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余谷涌先生,1977 年 3 月出生,高中学历,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
年 11 月,就职于野马有限,任董事、副总经理;2017 年 11 月至今,就职于野马
电池,任董事、副总经理。
截至目前,余元康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20,000,000 股,陈恩乐先生持有公司股
份 20,000,000 股,陈一军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5,000,000 股,余谷峰先生持有公司
股份 15,000,000 股,陈科军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5,000,000 股,余谷涌先生持有公
司股份 15,000,000 股。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余元康、陈恩乐、陈一军、余谷峰、陈
科军和余谷涌六人,系一致行动人,其中余元康与余谷峰系父子关系;余元康与
余谷涌系父子关系;余谷峰与余谷涌系兄弟关系;陈恩乐与陈一军系父子关系;
陈恩乐与陈科军系父子关系;陈一军与陈科军系兄弟关系。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不存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3.2.2 条所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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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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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将于 2023 年 11 月 17 日届满,根据《公司法》,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需换届选举。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 3 名,经董事会推荐及本人同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同意提名马扣
祥、沈颖程、俞德昌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附后。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审议。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独立董事的任职期限三年,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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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简历
马扣祥先生,1966 年 12 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
居留权。1988 年 9 月至 1990 年 7 月,就职于江苏省张家港市乐余中学,任化学
教研组教师;1990 年 9 月至 2007 年 12 月,就职于轻工业化学电源研究所,任
电池工业杂志社主编;2007 年 12 月至今,就职于苏州大学能源学院轻工业化学
电源研究所,任电池信息和标准中心主任。
沈颖程先生,1968 年 8 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1985 年 10 月至 1988 年 8 月,就职于宁波农药厂,任电工;1988 年 9 月
至 1993 年 9 月,就职于宁波市汽车拖拉机配件供应公司,任业务员;1993 年 10
月至 1999 年 5 月,就职于宁波开发区中技物资设备公司,任项目经理;1999 年
俞德昌先生,1975 年 7 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高级会计师。现任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
伙人、杭州分所所长。俞德昌先生 1996 年 8 月至 1999 年 9 月任宁波交通工程建
设集团有限公司会计;1999 年 9 月 2013 年 12 月任宁波国信震邦会计师事务所
(普通合伙)(曾用名:宁波国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合伙人;2014
年 1 月至 2018 年 1 月任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浙江分所分所
负责人;2018 年 1 月至今任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杭州分所
分所负责人;2023 年 2 月至今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
截至目前,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未持有公司股票,均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3.2.2 条所列情形,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四:关于选举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将于 2023 年 11 月 17 日届满,根据《公司法》以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需换届选举。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非职
工代表监事 2 名,公司监事会同意提名陈瑜、沈美芬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
代表监事候选人。
上述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简历附后。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审议。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任职期限三年,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附件
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简历
陈瑜先生,1981 年 9 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年 11 月至今,就职于野马电池,任生产部经理、监事会主席。
沈美芬女士,1980 年 4 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至今,就职于野马电池,任企管部经理、监事。
截至目前,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未持有公司股票,均与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3.2.2 条所列情形,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