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公司本次重组中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
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说明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控股”、
“上市公司”、
“公司”)
拟对其持有的控股子公司东莞市轨道一号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号
线建设公司”)全部注册资本进行减资(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根据本次交易相关协议,本次交易价款由一号线建设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包括
减资价款与实际投入资金的资金成本补偿金,其中,减资价款为 370,939.20 万元,
实际投入资金的资金成本补偿金为 26,176.06 万元,合计 397,115.26 万元。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
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规定,公司就
本次交易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情
况具体如下:
本次交易聘请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大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市同致诚德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分别担任本次
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
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次交易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除上述依法聘请行
为外,本次交易公司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情况,上述聘请行
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
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本次重组中是
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说明》之盖章页)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