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公司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
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控股”、
“上市公司”、
“公司”)
拟对其持有的控股子公司东莞市轨道一号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号
线建设公司”)全部注册资本进行减资(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根据本次交易相关协议,本次交易价款由一号线建设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包括
减资价款与实际投入资金的资金成本补偿金,其中,减资价款为 370,939.20 万元,
实际投入资金的资金成本补偿金为 26,176.06 万元,合计 397,115.26 万元。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现就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
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说明如下:
截至本说明出具之日,本次重组相关主体(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独立财务顾
问、审计机构、法律顾问、资产评估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或
其他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
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本次重组相关主
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盖章页)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