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控股: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3-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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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828      股票简称:东莞控股    公告编号:2023-058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2023 年 11 月 7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
召开,应到会董事 7 名,实际到会董事 7 名,会议主持人为公司董事
长王崇恩先生。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
章程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作出了如下决议:
  一、以同意票 7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
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对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的条件,对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本次拟对持有的控股子公司东莞
市轨道一号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全部注册资本进行减资相关事项进
行认真的自查论证后,认为公司本次减资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公
司本次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条件。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减资暨重大资产重
组方案的议案》
   公司拟对持有的东莞市轨道一号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一号线建设公司”)全部注册资本进行减资(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次重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
产重组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
——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进行了逐
项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以同意票 7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本
次交易方案概述
   本次交易为公司拟对持有的控股子公司一号线建设公司全部注
册资本进行减资,减资完成后,公司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一号线建设
公司股权,一号线建设公司不再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本次交易价款由一号线建设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包括减资价款
与实际投入资金的资金成本补偿金,其中,减资价款为 370,939.20 万
元 , 实 际 投 入 资 金 的 资 金 成 本 补 偿 金 为 26,176.06 万 元 , 合 计
   为解决上述减资价款及资金成本补偿金的资金来源,政府方出资
代表东莞市轨道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轨投公司”)拟以一号
线建设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的注册资本为基础,以货币资金对一号线
建设公司进行增资。同时,为了实现按照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实际投入
资本金的比例进行减资,一号线建设公司拟与上述增资同步实施资本
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即按照截至评估基准日一号线建设公司全体股东
实际投入资本金超出注册资本并计入资本公积部分全部对应转增为
各方注册资本。完成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后,公司按照上述交易价
款履行相关法律法规程序,退出一号线建设公司。
  (二)以同意票 7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本
次交易具体实施方式概述
  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生效后,交易各方拟按照以下实施路径完成本
次交易:
础,以货币资金新增对一号线建设公司的出资,出资价款
                  一号线建设公司其他股东同意放弃优先认购权,
增资资金主要用于支付中标社会资本(指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于 2019
年 1 月通过公开招标选定的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牵头方与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集
团有限公司等 20 家施工总承包单位组成的联合体,下同)退出一号
线建设公司涉及的相关款项。
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即按照截至评估基准日一号线建设公司全体股东
实际投入资本金超出注册资本并计入资本公积部分全部对应转增为
各方注册资本,并完成上述增资及转增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支付第一笔增资款 2,063,000,000.00 元,用于一号线建设公司结清尚
未偿还的全部银行贷款本金,并解除全部银行贷款合同。
册资本进行减资,交易各方完成减资事项所必须的内外部程序后,一
号线建设公司就上述减资事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取得减资完成后换发的新营业执照后 90 日内,轨投公司向一号线建
设公司支付第二笔增资款 4,108,029,196.37 元(具体金额以实际支付
的为准),用于一号线建设公司支付中标社会资本减资价款,以及支
付上述已结清全部银行贷款的利息(具体金额以实际支付的为准);
一号线建设公司在收到轨投公司支付的第二笔增资款后 15 日内向中
标社会资本分别足额支付减资价款合计 4,106,061,193.58 元,其中,
上市公司的减资价款为 3,709,392,027.42 元。
业执照后 120 日内,向一号线建设公司提交经轨投公司认可格式的、
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履约保函;一号线建设公司收到上述履约保函后
会资本支付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约定的资金成本补偿金 290,473,950.69
元,其中,上市公司的资金成本补偿金为 261,760,607.99 元。
  (三)以同意票 7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交
易对方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为一号线建设公司。
  (四)以同意票 7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标
的资产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资产为上市公司拟对其控股子公司一
号线建设公司减资的全部注册资本。
  (五)以同意票 7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交
易对价及定价依据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减资价款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机
构出具的并经有权国资管理单位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
评估结果为基础,最终由交易各方友好协商确定。截至目前,上述备
案或核准程序尚未完成,如备案或核准结果发生变动,交易各方将根
据最终备案或核准的评估报告结果对减资价款另行协商,公司将及时
公告最新进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根据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
程序。
   根据深圳市同致诚德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深同诚德评报字 A[2023]ZT-ZQ 第 041 号),以 2023 年 6 月 30 日
为评估基准日,一号线建设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的
评估值为 765,263.92 万元,评估减值 158.98 万元,减值率为 0.02%。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减资价款以一号线建设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
经评估的全部股东权益价值及截至评估基准日中标社会资本实际投
入资金占一号线建设公司全体股东实际投入资金总额的比例为基础,
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中标社会资本减资价款合计为 410,606.12 万元。
其中,上市公司的减资价款为 370,939.20 万元。
   此外,鉴于中标社会资本退出一号线建设公司后,将放弃未来特
许经营期内的收益,考虑到中标社会资本在项目建设期内提供的支持,
并基于中标社会资本作为退出方获取合理投资收益的诉求,一号线建
设 公 司 拟向 中标社 会 资 本支 付 实际 投 入 资金 的资金 成 本 补偿 金
本金的资金成本。其中,一号线建设公司向公司支付实际投入资金的
资金成本补偿金为 26,176.06 万元。
  (六)以同意票 7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标
的资产自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损益的归属
  对于基准日后产生的违法用地罚款,如相关部门出具处罚决定书
时一号线建设公司已取得减资完成后换发的新营业执照,则由轨投公
司承担罚款,否则由一号线建设公司全体股东按出资比例共同承担。
除违法用地罚款之外,自评估基准日至一号线建设公司取得减资完成
后换发的新营业执照之日期间,一号线建设公司发生的全部损益由各
方后续协商确定。
  (七)以同意票 7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因
本次交易相关协议产生的相关费用
  因本次交易相关协议产生的以下手续费、增值税、增值税及附加
等相关费用均由一号线建设公司承担:(1)因一号线建设公司结清
全部银行贷款本息,支付本次交易减资价款、补偿金所产生的手续费;
(2)因一号线建设公司向中标社会资本支付补偿金产生的需实缴增
值税部分(以实际支付为准)。因本次交易相关协议产生的所得税由
中标社会资本承担。
  (八)以同意票 7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遗
留问题的解决方式
  中标社会资本应配合一号线建设公司完成以下事项:一号线建设
公司应在收到第一笔补偿金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结清银行贷款本
息、解除贷款合同。一号线建设公司应处理基准日前其他因实施本项
目所产生的相关的债权与债务,并在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生效 30 个工
作日内出具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生效时除银行贷款外,一号线建设公司
不存在任何基准日前的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产权约束的承诺函,
另有约定的除外。如一号线建设公司未及时处理基准日前的债权与债
务或处理不完善,且该等债权与债务属于中标社会资本原因导致的,
则中标社会资本以其取得的减资价款为限对一号线建设公司承担责
任,根据《东莞市轨道交通 1 号线一期工程 PPP 改造项目 PPP 项目
合同》应由政府方承担责任的,则由轨投公司对一号线建设公司承担
责任。
  (九)以同意票 7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相
关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
限公司中标社会资本退出协议》,配合一号线建设公司完成工商变更
登记,并履行《东莞市轨道一号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标社会资本退
出协议》的权利义务。
置等交接工作。
审批等安排。
署和准备。
及经营权的移交、员工安置、退出项目公司等工作。
  (十)以同意票 7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违
约责任
  若本次交易相关协议项下任何一方未完全正当履行其根据协议
所应承担义务与责任,或根据协议所做的陈述与保证存在虚假的,则
该方应被视为违约,其他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十一)以同意票 7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
本次交易有关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交易的决议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
之日起 12 个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
  三、以同意票 7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签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协议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一号线建设公司签署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协议,包括《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 1 号线一期
工程 PPP 改造项目 PPP 合同解除协议》《东莞市轨道一号线建设发
展有限公司中标社会资本退出协议》。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
  四、以同意票 7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为公司拟对其持有的控股子公司一号线建设
公司全部注册资本进行减资,减资完成后,公司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
一号线建设公司股权,一号线建设公司不再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
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一号线建设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前
后均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经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
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
  五、以同意票 7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
于<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减资暨重大资产重组报
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就本次交易编制了《东
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减资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
(草案)》及其摘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
  六、以同意票 7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
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经对照公司及标的公司的实际情况并进行充分论证
之后,认为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
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
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
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五)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
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
的情形;
  (六)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
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
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七)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
的法人治理结构。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
  七、以同意票 7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本次重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议案》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不涉及股份发行,也不涉及公司向其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购买资产,不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也不存在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情形,经审核,公司
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
三条规定的情形,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
  八、以同意票 7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
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
  九、以同意票 7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
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
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经审慎判断,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以下简
称“《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公司减资的全部注册资本,系股权类资产,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
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
报批事项和尚需履行的程序及获得的批准,已在《东莞发展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减资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中详细
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符合《监管指
引第 9 号》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情形,不适用《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
规定。
险,有利于改善公司未来整体资产收益率和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公
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抗风险能力。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新增同业竞争及非必要关联
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已作出相
关承诺,承诺将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因此,本次交
易符合《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在相关各方承诺得以切实
履行的情况下,符合《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规定的原则和实质性
条件。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
  十、以同意票 7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本次重组信息公布前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董事会认为,在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
响后,公司股价在本次重组首次披露之日前 20 个交易日累计涨跌未
超过 20%,未构成异常波动情况。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
  十一、以同意票 7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本次重组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董事会认为,在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公司不存
在与本次交易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购买、出售情况,不存在需纳入本
次交易的累计计算范围的情况。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
  十二、以同意票 7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本次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
效性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重组相关事项现阶段履行的
法定程序完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司本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
  十三、以同意票 7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
于批准本次重组相关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及其指定单位聘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市同致诚明德资产评估
有限公司分别就公司本次重组出具审计报告、审阅报告及资产评估报
告等文件,同意将上述文件对外进行披露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
  十四、以同意票 7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
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
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重组事项中所选聘的评估机
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选取得当,评估方法与
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
价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
  十五、以同意票 7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
于本次交易定价公允的议案》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公司拟对其控股子公司一号线建设公司
减资的全部注册资本,减资价款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机构
出具的并经有权国资管理单位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评
估结果及截至评估基准日中标社会资本实际投入资金占一号线建设
公司全体股东实际投入资金总额的比例为基础,最终由交易各方友好
协商确定。
  此外,鉴于中标社会资本退出一号线建设公司后,将放弃未来特
许经营期内的收益,考虑到中标社会资本在项目建设期内提供的支持,
并基于中标社会资本作为退出方获取合理投资收益的诉求,一号线建
设公司根据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向中标社会资本支付实际投入资金的
资金成本补偿金,以补偿中标社会资本在项目建设期内已投入项目资
本金的资金成本。
  对于本次交易,公司依据《公司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等规定及时、全面地履行了法定的公开披露程序。公司独立董事对本
次交易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确认整个交易过程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定价具有公允性、合理性,且履
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
  十六、以同意票 7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情况及公司采取的填补措施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对本次交易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析,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
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应承诺,符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
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
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
告[2015]31 号)等有关规定。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
  十七、以同意票 7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
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
措施,限定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严格地履行了本次交易信息
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
  十八、以同意票 7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
于<本次重组中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
的说明>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重组依法聘请证券服务机构,符
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
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相关规定。除上述依法
聘请行为外,公司本次重组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
机构或个人的行为。
  十九、以同意票 7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障本次交易的顺利进行,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及董事会授权的指定人士在相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公
司本次交易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
实施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或调整交
易作价、支付方式等事项;
议通过的方案,全权负责办理和决定本次交易的具体相关事宜;
切协议和文件;决定并聘请参与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
券监管机构的要求或反馈意见,对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文件进行相应
调整、修订;
条件发生变化,授权董事会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新的政策规定和证券市
场的实际情况,对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作出相应调整,批准、签署有
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协议和文件(包括其修订
稿及补充稿);
议,负责本次交易方案的具体执行和实施,包括但不限于履行交易合
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办理标的资产的交割,办理
本次交易实施所涉及的有关事宜;
范围内,办理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其他事宜。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
   二十、以同意票 7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
于暂不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工作安排,公司董事会决定暂
不召开股东大会。待相关工作完成后,公司董事会将另行发布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
   上述相关议案的具体内容,可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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