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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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3N0170
致: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特聘法律顾问,根据《证券
法》和《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管理办法》《编报规
则 12 号》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引言
一、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
意见。
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书面证
明,并且,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名、印
章均为真实。
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资信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和意见。在就有关事
项的认定上,本所律师从相关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取
得的文书,在本所律师履行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相关意见的依据。
就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的相关内容,均为严格
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对于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信
评级报告等专业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主体资质,
本所律师履行了特别注意义务并进行了查验。
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中所述出 具依据 、律 师声明 事项、 释义等 相关内 容适 用于本 法律意 见书。
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公司法》和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程序,发行人于
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同意发行人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发行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
类和数量;
(2)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3)定价方式或者
价格区间;
(4)募集资金用途;
(5)决议有效期;
(6)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债券利
率、债券期限、赎回条款、回售条款、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转股期、转股价
格的确定和修正;(7)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发行人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
案》,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的有
关事宜。授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条款进行适当修订、调整和补充在发
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最终方案,包括但
不限于确定发行规模、存续期限、票面利率、发行方式及对象、向原股东优先配
售的数量、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转股价格修正、赎回条款、担保事项、约定债
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及其召开程序以及决议的生效条件、决定本次发行时机、开
设/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其他与发行方案
相关的一切事宜;
关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发行及上市申报事宜;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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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有关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申报材料;全权回复中国证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的反
馈意见;
公司债券相关的一切协议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及保荐协议、
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协议、聘用中介机构协议等),并办理相关的申请、
报批、登记、备案等手续等;
资项目审批备案或实施情况、实际进度及实际资金需求,调整或决定募集资金的
具体使用安排;授权董事会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及经营需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
公司可自筹资金先行实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
置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市场
状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
款,并办理工商备案、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挂牌上市等事
宜;
化,除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
授权董事会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政策发生变化时,酌
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或终止;
情形下,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最新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
证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
回报等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全权办理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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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转股、回售相关的所有事宜;
或合适的所有其他事项;
之日有效,其余授权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如
果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的同意注册文件,则该有效期
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完成日。
审议会议,审议通过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根据
审核结果,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3〕1995 号),
同意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
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发行人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查询了发行
人在指定的披露媒体公告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内容,查阅了中国证监会和深
交所出具的批复、同意文件,书面审查了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有效证
明文件,书面审查了股东大会形成的表决、决议和记录文件。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1)发行人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作出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符合法
定程序;
(2)上述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3)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
有效;
(4)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通过深交所审核并取得了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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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尚需取得深交所的审核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系由震裕模具整体变更而来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11 月 28 日
在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称“震裕科技”,股票代码为“300953”。
发行人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200254385326P 的《营业执照》,注
册资本为 10,278.285 万元,经营范围为“模具、电机的研发、制造、加工;五金
件、塑料件的制造、加工;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
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和本所律师的查验,发行人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
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发行人在合法存续期间,依照其《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所载明的业务
范围依法经营。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违法经营的行为,可以认定其从
事的业务活动与其法定行为能力相一致。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自成立以来的全套工商登记档案,核查了发行人现行
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已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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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2)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
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经营的情形。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职工代表监事,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员,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项及《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度及2022年度的净利润分别为13,026.37万元、17,020.30万元及10,364.04万元,最
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13,470.24万元。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
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本次可转债
一年的利息,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
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募集说明书》,发行人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符合《管
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和非生产性支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募集资金使用不包括持有财务性投资,不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
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及《管理
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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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任职要求,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
定。
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
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
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告》,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管理办法》第九
条第(五)项的规定。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
公开承诺的情形;
(4)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公司利
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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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逐条比照《证券法》和《管理办法》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
实质条件的相关规定,根据具体事项的查验所需而单独或综合采取了必要的书面
审阅、查证、实地调查等查验方式,就发行人是否符合相关实质条件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具备《证券法》《管理办
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发行人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作出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符合法
定程序;上述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有关本次发行
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通过深交所审核并取得
了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尚需取得
深交所的审核同意;
(2)发行人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已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经营的情形;
(3)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具备《证券法》《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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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 TCYJS2023N0170 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震裕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 3 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 年 月 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孔 瑾
签署: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林若雯
签署: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侯讷敏
签署: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