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源: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3-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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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
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南清水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
定联系人。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
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
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
和经营等情况,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能够从事董事会秘书职业的学历或职称;从事经济、管理、证券
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专业知
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五)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董事会秘书培训证
明或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
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
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任职要求外,提名人
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
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
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
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
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
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
他职责。
  第八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上述人员办
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
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
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
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
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
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
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
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与解聘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三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
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超过
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
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内容至少
包括个人简历、办公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
件:
  (一)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通讯方式;
  (三)董事会秘书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董事会秘书培训
证明(复印件)或者其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定在律师见证下签署《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公司董事会。声明与承诺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持有公司的股票情况除外)的,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更新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
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
事会秘书。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
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工作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
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八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
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
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第十九条 董事长应当保证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
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董事长在接到有关
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后,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
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董
事会秘书在征得董事会批准后可将其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并确保所委托的职
责得到依法执行,一旦发生违法行为,董事会秘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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