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源: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3-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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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河南
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
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
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入募集资
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
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
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
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以内与相关当
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
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八条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
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
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者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九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
当利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董事会的计划进度实施,执行部门要细化具体的工作进
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且每季度末向公司财务部和证券事务部提供工作计
划及实际进度。
  第十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执行权限和程序规定如下:
  (一)募集资金使用的依据是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
  (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金使用计划书;
  (三)公司总裁负责按照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组织实施。使用募集
资金时,由具体使用部门(单位)填写申请表,经总裁和财务负责人会签后,由公司财务部
负责执行。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
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及时、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三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监事会以
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
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
公司债券等的交易,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十五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
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
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
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
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十六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
下要求:
  (一)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
资金的 30%;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出明确承诺。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科学、审慎地进行项目的
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使用计划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可行性分析、
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
适用);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的独
立意见。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10%以上的,还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
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
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
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
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
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预计的年
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
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
分析,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
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
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
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出具的意见。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
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方可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
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 5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豁免履行第十
三条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且高于 1000
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
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和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
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
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
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三十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
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
披露专项核查结论。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
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
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
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
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二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
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
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与解释。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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