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加强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
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以及《河南清水
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
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章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管理制度
第三条 独立董事需要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和财务总监关于公司本年度生产
经营、规范运作及财务方面的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并
尽量亲自参与有关重大项目的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
有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在为公司提供年度报告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
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
其他相关材料,并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独立董事认
为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补充。
第五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公司审计
委员会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
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
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
正情况。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独立董
事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年审注册
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六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意见审计后、审议年报的董事会会议召
开前,独立董事应当再次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与注册会计师沟通初审
意见。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独立董事
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
容:
(一)公司经营业绩情况,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的同
比变动情况及引起变动的原因、非经常性损益的构成情况;
(二)公司的资产构成及发生的重大变动情况;
(三)公司各项费用、所得税等财务数据发生的重大变动;
(四)公司主要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经营和业绩情况;
(五)公司资产的完整性、独立性情况;
(六)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是否与计划的进度和收益相符;
(七)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是否达到预期进度和收益;
(八)公司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
(九)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
(十)收购、出售资产交易的实施情况;
(十一)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十二)其他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七条 在董事会审议年报前,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
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的相关
规定不符或判断的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
会的意见。如独立董事的意见未获采纳,独立董事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
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
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需要独立董事审核的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
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的相关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
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
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
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
计和咨询,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高度关注本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
露的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
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
的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
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
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报披露前
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