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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公司法》”)、
(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2018 年修订)》(以下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202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桐昆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以下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宜(以下称“本次授
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进行了法律审查,并就公司激励计划、本次授予及与之相
关的问题向有关管理人员作了询问或与之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对公司本次授予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有关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且是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
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
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
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口头确认;
不持有公司的股份,与公司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关系;
司激励计划的实施以及本次授予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
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的副
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
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
权;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授予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已取得如下批准和
授权:
(一)2023 年 9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
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3 年 9 月 26 日至 2023 年 10 月 6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名单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次激励计划
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3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等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了《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监事会核
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拟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三)2023 年 10 月 13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信息披露平
台上披露了《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3 年 10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
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被授权确定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权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
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五)2023 年 11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九届监事
会第五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
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23 年 11 月 7 日为
授予日,以 8.24 元/股的价格向 484 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 1,818.35 万股限制性股
票。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及
授予日等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授予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及《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称“《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一)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二)2023 年 11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九届监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三)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为
交易日,且不在下列区间日:
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关于授
予日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同意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为 1,818.35 万股,授予人
数为 484 人。同日,独立董事就前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一致同意以 2023 年 11 月 7 日为授予
日,向 48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818.35 万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3 年 11 月 7
日为授予日,向 48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818.35 万股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关于
授予对象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
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经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
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授权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本次授予事项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
授予的激励对象及授予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
授予的授予登记手续及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自经办律师签字及本所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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