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成
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的相关事项议案,现基于独立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本次解除限售事项进行核查后,认为:
划(修订稿)》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修订稿)》”、“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且未发生《激励
计划(修订稿)》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件均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修订稿)》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有关规定。本次可解除
限售的 49 名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
稿)
》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
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向满足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
件的 49 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共计 123.77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同意
公司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二、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本次对《激励计划(修订稿)》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的调整系公司已实施完毕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符合《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以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1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价格进行再次调整,将回购价格由 2.69 元/股调整为 2.68 元/股。
三、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回购程序合法、
有效,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也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根据《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激励计划(修订稿)》等的有关规定,回购注销预
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 8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2 名激励
对象当期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完全达标,合计 31.73 万股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2.68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并同意将本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回购事项完成后,激励计划将按相关规定继续执
行。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三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毛道维、陈旭东、朱超溪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