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日达: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1-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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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鸿日达                 证券代码:301285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16
   (七)本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九)实施本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核查意见
一、释义
              指《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鸿日
独立财务顾问报
          指   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本独立财务顾问   指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鸿日达、本公
司、公司、上市   指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激励计划、本激
          指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励计划、本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
          指
二类限制性股票       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公告本激励计
激励对象      指   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
授予日       指
              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
有效期       指
              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
归属        指
              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本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
归属条件      指
              获益条件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
归属日       指
              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自律监管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
          指
第 1 号》        务办理(2023 年 8 月修订)》
《公司章程》    指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
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所造成。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鸿日达提供,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各
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
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
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对鸿日达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
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鸿日达的任何投资
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
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
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
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相关董事会、股东
大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
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
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
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
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鸿日达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负责拟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鸿日达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激励对
象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报告将针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核心骨干。
  上述激励对象中包括公司实控人石章琴女士,石章琴女士为董事,对公司
未来的经营决策、企业文化建设及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具有重要影响,其成为公
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其限制性股票与其所任职务、岗
位重要性相匹配。石章琴女士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
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
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时以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
与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除石章琴女士外,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亦不包含外籍员工、
独立董事及监事。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    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万股)        的比例        比例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
         核心骨干(230 人)               415   83.00%     2.01%
             合计                    500    100%      2.42%
      注:1、上述任何一名授予的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
    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
    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生的妹夫向卫华先生,任采购总监职务;公司实际控制人石章琴女士的弟弟石章成先生,任管理部主管职
    务;公司实际控制人石章琴女士的姐夫吴刚先生,任管理部经理职务。上述人员始终伴随公司成长,为公
    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做出了重要贡献,其获授权益与其所任职务及业绩贡献相匹配。
    (二)激励方式、来源及数量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
    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或回购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 500.00 万股,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0667.00 万股的 2.42%。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
    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三)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
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
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失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
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
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
重大事项。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一个归属期     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40%
            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二个归属期     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30%
            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三个归属期     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30%
            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
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
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
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
属,作废失效。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8.70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
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8.70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回购或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
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
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 1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下同)17.382 元/股的 50%,即 8.70 元/股;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 15.949 元/股的 50%,
即 7.98 元/股。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 6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 15.315 元/股的 50%,
即 7.66 元/股。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 1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 15.010 元/股的 50%,
即 7.51 元/股。
   根据以上定价原则,公司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8.70 元/股。
(五)激励计划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
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
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
限。
   (4)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4-2026 年三个会计年度,以公司各年度销售收
入和净利润进行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具体考核目标如下:
 归属期                       业绩考核指标
第一个归属期     2024 年公司销售收入不低于 8 亿元或净利润不低于 7500 万元。
第二个归属期     2025 年公司销售收入不低于 12 亿元或净利润不低于 1.2 亿元。
第三个归属期     2026 年公司销售收入不低于 16 亿元或净利润不低于 1.6 亿元。
  注:1、“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
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为计算依据。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5)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只有在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及个人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
才可归属相应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具体归属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
果确定。
   根据公司制定的《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薪酬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进行综合考评,并
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归属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归属的股票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A)、良(B)、合格(C)、不合格(D)
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所有激励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归
属比例:
  个人年度考核结果    优(A)        良(B)       合格(C)   不合格(D)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80%    50%      0%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
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票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授予条件、有效
期、禁售期、归属安排、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实施本计划、本计
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激励计划生效、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归属程
序等,这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因此本股权激励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性的。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因此是可行的。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不存在下列现象: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
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时以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
与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包括公司实控人石章琴女士,石章琴女士为董事,
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决策、企业文化建设及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具有重要影响,其
成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其限制性股票与其所任职
务、岗位重要性相匹配。石章琴女士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
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除石章琴女士外,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
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亦不包含外
籍员工、独立董事及监事。
  经核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不存在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本独立财
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的规定。
(四)对本激励计划权益额度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
管指南》所规定的: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
过公司股本总额 20%。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
的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上市
规则》第八章之第 8.4.5 条规定,单个激励对象的权益分配额度,符合《管理办
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为激励
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
款或其它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经核查,截止本报告出具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本激励计划中,上
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现象,符合《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六)对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定价方式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8.70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
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8.70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回购或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
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
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 1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下同)17.382 元/股的 50%,即 8.70 元/股;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 15.949 元/股的 50%,
即 7.98 元/股。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 6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 15.315 元/股的 50%,
即 7.66 元/股。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 1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 15.010 元/股的 50%,
即 7.51 元/股。
  根据以上定价原则,公司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8.70 元/股。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符合相
关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
可行,有利于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现有核心团队的稳定和优秀专
业人才的引进及促进公司的中长期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
(七)本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一个归属期   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40%
          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二个归属期   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30%
          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三个归属期   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30%
          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
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
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
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
属,作废失效。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条的规定,以及《上市规
则》第八章之第 8.4.6 条的规定。
(八)对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根据 2006 年 2 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限制性股
票作为用股权支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在生效期
内摊销计入会计报表。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
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
认和计量》的规定,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应当以对可行权的
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准,按照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计算当期
需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独立财务
顾问建议公司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应当按
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激励计划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
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九)实施本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核查意见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
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
升造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
联变化。
  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
力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
的增加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
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
面绩效考核。
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反映了企业
经营情况和未来市场拓展目标;净利润是公司盈利能力及企业发展成果的核心
财务指标,能综合反映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获利能力。公司系专业从事精密连
接器的研发、生产及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绩依赖于公司主要产品销售
情况,具体考核指标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公司历史业绩、宏观经济形势、人
才激励需求和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还综合考虑了业绩指标的可实现性、
挑战性以及对员工的激励性,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人员及关键岗位员工,个人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
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归属登记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
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考核指标设定具有科
学性、合理性,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较高的挑战性、激
励性和约束性。在目前行业内人才竞争日益加剧、人才成本急剧增加的形势下,
公司本着激励与贡献对等的原则,适时推出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在合
法合规的基础上,对近年来表现优秀和创造关键贡献的员工团队给予肯定及进
一步的绑定和激励,从而保障核心团队的稳定性,充分激发奋斗者精神,有利
于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中所确定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考
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十一)其他
  根据本激励计划,除满足业绩考核指标达标外,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归属: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由公司作废失效;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
股权激励的情形,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
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取消归属,由公司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
限。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归属条件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的相关规定。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而从《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概括
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公司公告原文为准。
励计划的实施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 办 人:叶素琴
 联系电话:021-52588686
 传   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 639 号
 邮   编:20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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