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股份: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湘财股份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11-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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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湘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湘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湘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湘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湘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
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
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
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
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
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
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
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议案》。
                                    《上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载了《湘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
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
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
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
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
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
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曙光路 122 号浙江世贸君澜大饭店会议厅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史建明先生主持。
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6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日的 9:15-15:00。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
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
  《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
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
证其股东身份。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
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
具备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
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公司监事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
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
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
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
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77,267,9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弃权 0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4,202,288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9362%;反对 3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的 0.0638%;弃权 0 股。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
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及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涉及关联股东
回避表决的议案,关联股东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新湖控股有限公司、浙江财
商实业控股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其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该议案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湘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股
东大会规则》
     《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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