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
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江波龙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审议的事项,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拟购买 SMART Modular Technologies do Brasil‐
Indústria e Comércio de Componentes Ltda.及其子公司的 81%股权的进展的独立
意见
公司以现金通过子公司 Lexar Europe B.V.购买 SMART Modular Technologies
do Brasil‐Indústria e Comércio de Componentes Ltda. 及其全资子公司 SMART
Modular Technologies Indústria de Componentes Eletr?nicos Ltda. (以下合称“标
的公司”)的 81%股权(以下简称“巴西收购项目”)。本次标的公司已根据国际
财务报告准则(IFRS)编制了 2022 财年和 2023 财年合并财务报表,该合并财务
报表已经 Deloitte Touche Tohmatsu Auditores Independentes Ltda.审计且德勤华永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标的公司会计政策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 的差异
情况出具了差异情况表及鉴证报告,同时深圳中企华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
司就标的公司的全部股东权益价值出具了资产估值报告。公司根据上述进展事项
对标的公司财务数据、估值数据等内容进行了更新,并将本次交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
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拟购买 SMART Modular Technologies do
Brasil‐Indústria e Comércio de Componentes Ltda.及其子公司的 81%股权的进展的
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慧忆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忆半导体”)
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新片区分行(以下简称“浦发
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94,500 万元(或等值外币)的并购贷款并由公司及
全资子公司上海江波龙存储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推进巴西收购项目的
实施,公司能够对全资子公司进行有效的管理与监控,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
该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
们一致同意本次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提供担保的事项,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7 日披露了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经审阅公司编
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结合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出具的鉴证报告。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进
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管理,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募集资金存
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
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如下:
唐忠诚 陈伟岳 Jason Zheng
(郑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