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同时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有效地将股东利益、
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不超过人民
币 10,000 万元(含)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
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回购
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本
次回购股份具备合理性及可行性;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
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王文明 夏立安 应国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