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广立微 证券代码: 301095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二)关于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
一、 释义
除非另有特殊说明,以下名词或简称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广立微、本公司、公
指 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司
独立财务顾问 指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广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指 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
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激励计划、本激励计
指 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划、本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
指
限制性股票 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根据本激励计划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下属分、子公司)
激励对象 指
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
有效期 指
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公司将相应部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
归属 指
象账户的行为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
归属日 指
交易日
本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限制性股票所需满足的
归属条件 指
获益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监管指南第 1 号》 指
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
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造成。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广立微提供,本激励计划
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 依据
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
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
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对广立微股
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
对广立微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
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
关于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
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相关董事会、
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
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
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
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
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审批程序
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必要的审
批程序:
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
的有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意见。
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已满 10 天。在
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3
年 9 月 8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
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
况的自查报告》,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的自查期间内,不存在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内幕交易行为。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
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广立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是
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
关内容一致。
(三)权益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以
下条件时,才能获授权益: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广立微及其激励对象均
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本次授予情况
示:
占本激励计划 占本激励计划草
获授的限制性股
姓名 职务 国籍 首次授予权益 案公告日公司总
票数量(万股)
数量的比例 股本的比例
CHRISTINE TAN
副总经理 新加坡 3.00 3.04% 0.02%
PEK BOEY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86人)
合计(87人) 98.70 100.00% 0.49%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保留两位小数。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
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51 个月。
(2)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授予日在本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 会确
定。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 60 日内,由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
会对激励对象进行首次授予,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
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
月内授出。
根据《管理办法》和《监管指南第 1 号》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3)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 定比
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③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④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
事项。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 归属比例
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第一个归属期 40%
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第二个归属期 30%
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第三个归属期 30%
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
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配股、送股等情形取得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
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
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4)额外限售期
①所有激励对象承诺每批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自每个归属期的首个 交易
日起的 3 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向任意第三人转让当期已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
股票。
②公司将统一办理各批次满足归属条件且满足 3 个月额外限售期要求的限
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
③为避免疑问,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在 3 个月的额外限售期内发生异动
不影响限售期届满后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当批次已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 股票
的归属事宜。
(5)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①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③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实施细
则》等相关规定;
④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文件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 归属
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
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
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
限。
(4)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考核年度为 2023-2025 年三个会
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以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各考核年度的营业
归属期 对应考核年度 收入增长率(A)
目标值(Am) 基础值(An)
第一个归属期 2023年 60% 30%
第二个归属期 2024年 150% 75%
第三个归属期 2025年 300% 160%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下同。
考核指标 考核情况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A≥Am X=100%
以公司 2022 年营业收入为
基数,各考核年度的营业 An≤A
收入增长率(A)
A
若各归属期内,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原
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则该部分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
废失效。
(5)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届时依照激励
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额度。个人层面归属比例(Y)按下表考核结果
确定:
评价等级 S A B+ B C D
个人层面归属
比例(Y)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
层面归属比例(X)×个人层面归属比例(Y)。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 归属
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广立微首次授予相关事
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为了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独立财务顾
问建议广立微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
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激
励计划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
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
告为准。
(六)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广立微本次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的相关事项,包括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
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交所、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五、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吴慧珠
联系电话:021-52583136
传 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 639 号
邮编:200052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广
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吴慧珠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