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地产: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3-1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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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公司发展需要,完善公司治理,广泛吸纳人才,实现可持
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常设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适合公
司发展需要的董事、高层管理人员的人选、条件、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如无特别说明,均包括独立董事。
  本工作细则所称“高层管理人员”,指由董事会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包括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职务名称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两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为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需经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
上通过),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
任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六条的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会换届后,连任董事可以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公司人事部门协助提名委员会工作。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层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层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层管理人员;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
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主持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
序及时提请提名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至少应当提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
  紧急情况下,在保证提名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可以出席会议的前提下,
召开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时,人事部门成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长、监事、董事会秘
书、相关高层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及专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除非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前述列示之外的人员不得列席提名
委员会会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采用举手或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
决权。
  提名委员会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弃权三种。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作出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
     第十九条    需经提名委员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无论是否获得会议通过,均应
呈报董事会审议,持有反对意见的委员有权在董事会会议上进行陈述。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制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报送董事会并抄送监事
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属于公司机密文件。会议纪要
阅后应当及时收回。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少于
十年。
     第二十二条    参加提名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因履行职务而知悉的本公司商
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中的“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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