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地产: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3-1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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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
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公司、股东、债权
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及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及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
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其他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
  (一)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认真履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
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管理,本制度的实施由董事会统一
负责,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全体成员对信息披
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性承担法律责任,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
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独立
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
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
事会不予改正的,监事会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
会秘书工作。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具体办理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联系投资者、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
露过的资料等日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公司财务、对外投资管理等部门对公司董事会秘书处的信息披露工作负有配
合义务,保证所提供的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对信
息未公开披露前履行保密义务。
  第五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
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
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七条    除特别说明外,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包括参股公司)的负责人;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
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
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裁、公司派驻参股公司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
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
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管理和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管理,并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
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裁、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
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参
股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信息的具体收集、整理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公司子公司(包括参股公
司)在发生规定的重大事件或重大信息时,应立即上报公司董事会,同时通知董
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则等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责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
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消息,不得进行
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本制度所称“最小的范围”是指根据特定工作的需要而必须知晓,如不知晓
将使该特定工作无法按时全面完成,并会给公司带来损失的信息知晓人员的范
围。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工作职责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及时将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
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通知
董事会秘书,并及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
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
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
的,应当及时改正。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应及时将监事会的重大信息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及
时予以披露。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应保证所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并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
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将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
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以书
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及时予以披露。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应保证所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在信息未公
开披露前承诺履行保密义务。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
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
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保证所披露信息内容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在信息未公开披露前承诺履行保密义务。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具体
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
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
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
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六)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
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应披露的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中的一般要求:
  (一)公司在信息披露前,要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
备查文件资料收集齐全。
  (二)信息披露出现错误、遗漏或疑义的,要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
出说明并公告。
  (三)公司要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公司和股东履行的承诺事项。如未完成
承诺的,公司董事会要及时详细披露具体情况。
  (四)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资产、出售资产、进行关联交易、发生重大
事件情况时,要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在上述情况或事件尚未披露前,如果该
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
须立即披露。
  (五)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市规则》
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
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六)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
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七)公司按规定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须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由
董事会秘书处负责使用和管理,并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保证对外咨
询电话和传真联系通畅。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后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第
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四条    重要会议信息披露的工作内容:
  (一)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要在会议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将会议决议和
其公告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二)公司应该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之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
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三)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二个交易日内,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
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公司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披
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四)股东大会因故延期或取消,公司要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的两个交易
日之前发布通知,通知中要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原因,属延期的,通知中应当公布
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五)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议案作出修改,或对董事会议案以外的事项作出决
议,或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要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六)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按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
规则》规定要求制作与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
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
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七条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信息披露工作内容:
  公司出现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形时,要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
按《上市规则》的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信息披露的工作内容:
  (一)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
后 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 1 项至第 3
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 15 日内进行预告:
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二)公司出现本条第(一)款第 3 项情形,且以每股收益作为比较基数较
小的,可以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第 3 项的规定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三)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
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四)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五)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披露的实
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如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数
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发生方向性变化的,应当及
时披露业绩快报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使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四章 信息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该按如下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
证券事务代表提供有关信息:
  (一)当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
影响的事宜时,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二)当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
券事务代表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或
重大信息时,第一责任人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报告,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
报董事长,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应当在发生与公
司有关的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时,及时通知公司。
  第三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
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咨询。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所持
股份被质押;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
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五章 审批权限
  第四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定期报告以及由出席会议董事(或监事)签名须披露的临时报告,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并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二)涉及《上市规则》中关于出售、收购资产,关联交易,重大事项,公
司的合并、分立等方面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处组织起草文稿,经董事会秘
书审核后报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并予以披露;
  (三)涉及《上市规则》中关于股票异常波动内容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组织并报送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并予以披露;
  (四)公司股票停牌、复牌申请书由董事会秘书报送董事长(或其授权人),
并递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
  上述各项内容,根据《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需召开董事会审议的,
应召开董事会并形成董事会决议后予以披露。
  上述各项内容,在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后,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信息的披露工作。
  上述各项内容,在信息完成公开披露后,公司应同时以传真或书面等方式通
报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通报公司相关人员。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各类媒体(含互联网等)上发布信息时,应经公司董事
会秘书审核并报董事长(或其授权人),未履行审核程序的,不得擅自发布。
  第四十四条   对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信息,如生产经营情况、销售收入、
利润等指标,在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未公开披露前,公司的任
何部门与个人一律不得对外宣扬,根据规定需报相关部门的,应经董事会批准。
          第六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机制
  第四十五条   本章所指责任追究机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
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机制。
  第四十六条   本章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
           《证券法》
               《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
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致使年报信息披
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致使年报信
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
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
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原因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况,
提出相关处理方案,报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第四十八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董事会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
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统一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包括
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签署的文件等。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八章      处罚
  第五十条    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
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对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披露重大信息、
经济指标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将视情况轻重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追究有
关当事人的直接责任。
  第五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公司子公司(包括参股
公司)发生上述重大事项而未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
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
依据《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及
时进行内部处分。
  第五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 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 通报批评;
  (三)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赔偿损失;
  (五) 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四条   公司相关人员出现责任追究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
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并监督执行,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宜均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定期组织开展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培训,培
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子公司(包括参股公司)的
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
相关培训。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则等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规
定的报备和上网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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