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立微: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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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
            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质量,规范信息披露程序和公司对外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公司和广大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文件以及《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性品种交易价
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
大信息”、“重大事项”或“重大事件”),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
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
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
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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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
文件及时报送深交所,报送文件应当符合深交所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
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 公司公告文件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公司公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向深交所报备。公司
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交所登
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
系,非财务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
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第十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
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空洞、模板化和冗余重
复的信息。
 第十一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
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
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
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
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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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
为。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等情形,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
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
照深交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
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的,公司可以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
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
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
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
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
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
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
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
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
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特定对象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应当依照本制度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深交所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可
能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公司注册
地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调整适用,但应当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深
交所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深交所相关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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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根据《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向深交所申请其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停牌和复牌。公司应当维护证券交易的连续性,谨慎申请停牌,不
得以停牌代替公司及有关各方在筹划重大事项过程中的信息保密义务,不得滥
用停牌或者复牌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公司收购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要约收购期限届满至要约收购
结果公告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停牌。根据收购结果,公司股权分布
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于要约收购结果公告日复牌。
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自次一交易日起复牌。根据收购结果,公司股权分布不
再符合上市条件,且收购人以终止公司上市地位为收购目的的,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应当于要约收购结果公告日继续停牌,并依照《上市规则》第十章第
八节有关规定执行;收购人不以终止公司上市地位为收购目的的,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 种应当 于要 约收购 结果公 告日继 续停牌 ,并 参照《 上市规 则》第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项,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媒体关于公司的报
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二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首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
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
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
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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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
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
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
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遵守本制度;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
人为该部门和该下属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
和下属公司应当指派专人对接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
会办公室报告与该部门、该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
公室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
合。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信息披露中所包含的财务数据、指
标、会计信息进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监督情况。
                 第四章 公司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
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
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
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
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与深交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按照深交所安排
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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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深交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
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
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
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为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关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
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会
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三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
(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二)中国证监会
或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另有规定的
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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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
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
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深交所
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出具的符合上述编报规则第 14 号
文要求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上述编报规则第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五条 公司出现本制度第三十四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
于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
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
告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
告中说明导致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第三十七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
被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
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
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应当于规定期限届满的次一交易日停牌一天。公司未披露季度报告的同时存在
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情形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按照《上
市规则》第十章有关规定停牌与复牌。
 第三十九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一)净利润为负;(二)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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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三)实现扭亏为盈;(四)期末净
资产为负。
 第四十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
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
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五章 公司的临时报告
 第四十二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
于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重大事件、应披露的交易及关联
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
公告。公司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和本制度所述重大事件,
公司应当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件公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监事会决议
公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当日披露股东大会
决议和法律意见书。
 第四十六条 发生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
大事件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
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
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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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
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
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
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
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
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
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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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
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
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
件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异常波动时。
 第四十八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件,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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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已披露
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
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
重大事件,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原
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
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第一款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
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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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二)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
产);(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公司进行
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
计算。已按照本条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十一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第五十三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
披露:(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二)被
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第五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并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以免于审
计或评估。
 第五十六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
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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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
审议程序:(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
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和披露义务;(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
易;(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
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
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股票交
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起算。公司股票交易出现深交所业务规则
规定的严重异常波动的,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无法披露的,应当
申请其股票自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核查。核查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项的,公司
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公司股票应当自披露核查结果公告、投资者说明会公
告(如有)之日起复牌。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自次一交易日起复牌。公司股
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经公司核查后无应披露未披露重大事项,也无法对
异常波动原因作出合理解释的,深交所可以向市场公告,提示股票交易风险,
并视情况实施特别停牌。
  第五十九条 公司出现下列风险事项,应当立即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
响: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
制解散;
  (六)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计
提足额坏账准备;
  (八)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
该资产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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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
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
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十一)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
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十二)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
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
化;
  (十三)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
淘汰的风险;
  (十四)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
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十五)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十六)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十七)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十八)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
件。
 第六十条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人民检察
院提起公诉,且可能触及《上市规则》第 10.5.1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情形的,公司应当在知悉被立案调查或者被提起公诉时及时对外披露,其后每
月披露一次相关情况进展,并就其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风险
提示。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公司应当
及时将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公告。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如出现公司或
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原因和董
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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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二条 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
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
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发生重大变化或者
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
 第六十三条 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业
务、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相关事项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
要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
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
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六十五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
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
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
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
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六十八条 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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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
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报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程序
 第六十九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信息内容的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长同意签发;
  (四)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信息披露的相关工作。
 第七十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公司相关信息:
  (一) 董事长;
  (二) 总经理经董事长授权后;
  (三) 董事会秘书;
  (四) 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人员。
  上述任何人对外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在指定报纸上发布公告的时
间,信息的内容不得多于公司对外公告的内容。
 第七十一条 公司其他部门对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咨询;一般情况下,公司其他部门向外披露的信息需向董事
长汇报并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认可后方能向外披露。
 第七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和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派人列席会议;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因信息披露需要要求公司
其他部门提供相关资料时,其他部门应在第一时间提供。
                  第七章 文件管理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有关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资料的档案
管理,并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
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
管。
 第七十四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董事会办公室应立即报告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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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通报。前款所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
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
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
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第七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的通报和送达工作;通报可以采用口头
通知、传真或专项会议等方式进行。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可能涉及内幕信息的人
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七十七条 待披露重大信息分为保密级和机密级。保密级信息指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性品种价格产生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机密级信息指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性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
息。公司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保密级信
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应控制在信息发生部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
间;机密级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应控制在信息发生部门、与信息直接相关的董
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之间。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
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可能接触到
公司保密级信息或机密级信息的人员应同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
公司预定披露的信息如提前泄露,则公司应当立即披露预定披露的信息。
 第七十九条 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作
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
与公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
 第八十条   公司其他部门向外界披露的信息应从公司信息披露的角度考
虑,必须是已经公开过的信息或是不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如是
未曾公开过的可能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则必须在公司公开披露后
才能对外引用,不得早于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的报刊或网站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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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时间。
 第八十一条 公司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和通报程序参照本制度的信息
披露程序;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
司重大信息;公司宣传性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
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执行
情况。
 第八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独立
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
陷的,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
正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
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八十四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相关人员,公司有权依照《公司法》和相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给公司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关联人等不得擅自
披露公司的信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所造成的损失、责任,相关人员必须
承担责任,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并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交易后生效。
                           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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