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股份: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证券之星 2023-11-04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议
事程序,确保独立董事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障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
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要求,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
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的;
     (四)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
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
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
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
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
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
同时披露。
  第七条    公司聘任独立董事三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
专业人士是指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
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
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
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
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本制度第九条以及前款
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
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
事候选人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
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
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其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
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
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者任职资格的,应当立即停
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
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
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
补选。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
露。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
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
成补选。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在各委员会中任职,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
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三章 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十七条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 利
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且至
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
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
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
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
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
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
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
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
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
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
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
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
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
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
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
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
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五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当利用一定的时间,对
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
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
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
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
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
机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
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
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保护。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
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且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
的;
     (三)董事会会议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
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
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
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
知时披露。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部门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
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以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十七条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
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
履职能力。
                第四章 履职保障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法提供保障,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和人员支持。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
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
专业意见。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公司董
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
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
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事会或延期审议董事会所讨论的部分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
提供的资料,独立董事向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十
年。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
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
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障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
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六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
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
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2020 年 10 月发布的 《江苏华
西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华西股份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