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和
独立判断的原则,仔细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6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现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前次募集资金实现效益的补充说明》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2022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
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前次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审核报告》中的内容作出的相应补充说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
反应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实现效益的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有利于投资者更清晰的了解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实现效益的整
体情况。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二、《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真实、准确地反映
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不
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独立董事:范其勇、王宁、李伟
时间:2023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