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11月修订)
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目 录
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
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
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主任
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为履行
职务。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战略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
另设副组长 1-2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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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董事会对战略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战略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等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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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
提案。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2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
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但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间限制。涉及紧急、重大或确需尽快
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召
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召开前,委员应
充分阅读会议资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讨
论的议题与委员会委员有关联关系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专门委员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委员人数不足
委员会人数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召
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
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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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上述材料保存期限
至少十年。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