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76 证券简称:恒兴新材 公告编号:2023-022
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18 号)注册同意,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00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25.73 元,
并于 2023 年 9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 16,000.00 万股,截至本公告出具
日,公司未发生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及受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法人股东作出的承诺
控股股东宜兴市中港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宜兴港兴企业管理
有限公司和宜兴市千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中港投资、港兴管理、
千叶管理)承诺:
管理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即“本承诺人所持公
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所持公司股
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承诺人不得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承诺人所持公司股份,也不得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上市
后发生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前述相关价格将进行除
权除息调整。
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持公司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
则及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承诺人已作出的承诺。
或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承诺人承诺不减持所持公司
股份。
诺的,本承诺人转让所持公司股份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未向公司足额
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公司有权暂扣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承诺人不
得转让本承诺人所持公司股份,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
交付公司为止。
则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规定;如本承诺人作出上述承
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及规范性
法律文件发生修改,或者颁布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业务规则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本承诺人将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
承诺
张剑彬、石红娟、张千、吴叶、王恒秀、张翼承诺:
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即“本承
诺人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所持公司股
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承诺人不得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承诺人所持公司股份,也不得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上市
后发生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前述相关价格将进行除
权除息调整。
管理人员期间内,本承诺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个月内本承诺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持公司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
则及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承诺人已作出的承诺。
或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承诺人承诺不减持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诺的,本承诺人转让所持公司股份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未向公司足额
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公司有权暂扣应向本承诺人支付的报酬和本承诺人应得的
现金分红,同时本承诺人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承诺人
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则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规定;如本承诺人作出上述承
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及规范性
法律文件发生修改,或者颁布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业务规则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本承诺人将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三)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承诺
卢荣群、陈维斌承诺:
人管理本承诺人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即“本承诺人
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所持公司股
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承诺人不得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承诺人所持公司股份,也不得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上市
后发生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前述相关价格将进行除
权除息调整。
管理人员期间内,本承诺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个月内本承诺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持公司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
则及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承诺人已作出的承诺。
或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承诺人承诺不减持本承诺人
所持公司股份。
诺的,本承诺人转让所持公司股份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未向公司足额
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公司有权暂扣应向本承诺人支付的报酬和本承诺人应得的
现金分红,同时本承诺人不得转让本承诺人所持公司股份,直至本承诺人将因
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则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规定;如本承诺人作出上述承
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及规范性
法律文件发生修改,或者颁布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业务规则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本承诺人将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三、相关股东股票锁定期延期情况
截至 2023 年 11 月 3 日收盘,公司股价已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 25.73 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
期安排及相关承诺,上述相关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
直接持有股份数量 间接持股数量
股东名称 持股方式 原股份锁定到期日 现股份锁定到期日
(万股) (万股)
中港投资 直接持股 7,500.00 - 2026 年 9 月 24 日 2027 年 3 月 24 日
港兴管理 直接持股 1,000.00 - 2026 年 9 月 24 日 2027 年 3 月 24 日
千叶管理 直接持股 500.00 - 2026 年 9 月 24 日 2027 年 3 月 24 日
通过中港投资间接持股 2,325
直接持股和 万股,通过港兴管理间接持
张千 510.00 2026 年 9 月 24 日 2027 年 3 月 24 日
间接持股 股 150 万股,通过千叶管理
间接持有 500 万股
通过中港投资间接持股 1,500
张剑彬 间接持股 - 万股,通过港兴管理间接持 2026 年 9 月 24 日 2027 年 3 月 24 日
股 450 万股
通过中港投资间接持股 1,425
石红娟 间接持股 - 2026 年 9 月 24 日 2027 年 3 月 24 日
万股
通过港兴管理间接持股 50 万
吴叶 间接持股 - 2026 年 9 月 24 日 2027 年 3 月 24 日
股
直接持股和 通过中港投资间接持股 2,250
王恒秀 300.00 2026 年 9 月 24 日 2027 年 3 月 24 日
间接持股 万股
直接持股和 通过港兴管理间接持股 50 万
张翼 190.00 2026 年 9 月 24 日 2027 年 3 月 24 日
间接持股 股
通过港兴管理间接持股 150
卢荣群 间接持股 - 2026 年 9 月 24 日 2027 年 3 月 24 日
万股
通过港兴管理间接持股 150
陈维斌 间接持股 - 2026 年 9 月 24 日 2027 年 3 月 24 日
万股
注:上表中间接持股数量不包括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
原因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股东已遵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报
时出具的承诺,就公司股价存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价的事项自愿延长 6 个月股份锁定期。公司相关股东延长本次发行前所持
有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
期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